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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
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中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甲公司购买涉案样机实为作为总代理的卖方乙公司应当免费提供给甲公司作为经销商的合理且必要的市场推广和宣传产品,《区域代理商协议》到期时,涉案样机理应由总代理回收,符合一般市场规则。(二)乙公司为了证明其提供给经销商的样机均为借用,而非出售,提供了2018年9月18日《协议书》及与案外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区域代理商协议》等作为证据,但该些证据恰好反证甲公司购买涉案样机的用途及担保属性。(三)涉案样机存在的目的是乙公司为了帮助甲公司完成销售任务,样机退回导致需要翻新,是销售过程中的自然风险,该风险应当由乙公司自行承担。(四)代理协议到期,双方应当进行清算,但乙公司怠于向甲公司履行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导致涉案样机一直由甲公司代为保管,额外付出了看管费用。现甲公司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索要惩罚性赔偿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具有依据。综上,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公司应否以原价回收涉案设备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商协议》中相关条款内容、合同的目的等因素,从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考虑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应当对等,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理的基础上,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原价回收涉案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甲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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