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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倍酸危机公关公司谈买好的房子不想要了怎么退

admin 2022-04-11 浙江危机公关公司 9876 ℃ 来源:

浙江倍酸危机公关公司谈买好的房子不想要了怎么退,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5年5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第80号、第23号、第80-182号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3.8米,建筑层数地上2层、地下0层,房屋交付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签订合同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000000元,并作为借款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700000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8月24日,银行发放贷款3700000元,申请人自2015年9月1日起逐月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将案涉房屋交付,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不同意解除,2017年及2018年双方多次协商解决该房屋逾期交付及质量问题,均未果。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解除合同,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020年7月10日,申请人已提前向银行还清贷款,共计归还贷款本金3700000元,已还利息796991.63元。故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房款6700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利息1721094.3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已向交通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796991.63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100350.26元(按年利率5.39%,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止)以上合计共计9318436.19元;4、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第一在首次仲裁裁决生效后,在2020年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案涉房屋还在申请人名下。第二不具备赔付的条件。第三申请人计算利息的方式我方不认可,我方认为应以3700000元为基数。在我方发出函后的损失我方不承担。第四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解除的原因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解除的原因是案涉房屋与合同约定的不同,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主张的贷款利息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返还申请人周XX购房款6700000元。

二、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赔偿申请人周XX经济损失757643.84元。

三、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赔偿申请人周XX贷款利息796991.63元。

四、申请人周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75351元,由申请人周XX承担8289元,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承担67062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再退回,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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