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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于某年某月21日就职于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担任保安岗位的工作,某年某月,董某某与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和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收取押金各200元,某年某月20日,董某某因家庭原因,口头向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提出辞职并从单位离开,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没有为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董某某与单位协商无果,起诉至甲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退还押金400元,缴纳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社会保险费。
甲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董某某的援助申请后,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认为董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立即指派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刘延敏律师承办董某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刘延敏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查阅董某某现有的证据材料,详细了解他的工作岗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在董某某提供的材料中发现以下问题:1、收取的押金条一张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收取,另一张是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收取的;2、董某某保安上岗证是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发放的;3、社保缴费清单上缴费单位是董某某以前物业单位的名称。代理人建议董某某去社保局调取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详单;对于押金条向仲裁庭做充分的说明。代理人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仲裁庭上,发表了代理意见,可是用人单位对于申请人的举证矢口否认,庭审后,代理人建议申请人董某某再一次到社保局调取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为董某某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详单后及时交给了仲裁员。
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一、董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从法庭的庭审结合申请人董某某的举证可以证实:某年某月21日,董某某入职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岗位保安,每月公司750元。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收取的押金收据、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保安上岗证、董某某的工资卡明细、董某某的社保缴纳清单均证明董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被申请提到的上岗证是 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的,董某某与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人认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和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事实上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缴纳保险和税费。在某年某月和某月,董某某分别被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和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收取200元服装押金,这显然存在矛盾,在一个单位工作,却被两个单位收取押金,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董某某的某年和某年的上岗证是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所发,但是董某某某年某月后缴纳社会保险却是被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这显然存在矛盾,不合常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和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分公司事实上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董某某与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缴纳社保的问题。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作为用人单位,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没有为董某某缴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为董某某补缴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押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押金。本案中,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违反法律规定收取员工的押金属于违法行为,所收取的押金应当退还给董某某。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应当为董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建议仲裁庭支持申请人董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某年4月5日甲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与董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董某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二、被申请人甲某保安公司沙区劳务中心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申请人董某某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三、被申请退还申请人押金400元。
来源:劳动合同可以收取押金吗 不交社保怎么计算赔偿_深圳柠檬兄弟公关 (lemonbrother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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