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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1年6月,淮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和淮安鸿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爱尔眼科网络营销推广合同》,合同约定后者通过 “品宣+售卖”的形式为淮安爱尔眼科医院提供广告服务。在合同实际履行时,鸿天公司将售卖部分转包给淮安麦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传媒公司为淮安爱尔眼科医院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广告宣传内容包括:“【爱尔眼科.淮安】19.9元抢购门市价1029元近视术前检查套餐”“奥运击剑冠军仲满的代言图像”和“近视有罪,摘镜有理”的配文等。
针对上述情况,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淮安爱尔眼科医院经审批获准可发布的广告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地址、电话等,但该医院委托他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其通过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该广告属于未经审查发布的广告。同时,该广告中含有奥运击剑冠军仲满的代言图像,但淮安爱尔眼科医院并未和仲满签订过代言协议,属于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加之,该广告中使用了“近视有罪,摘镜有理”的配文,对近视患者带有偏见,给人造成心理不适,属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此外,2021年11月8日,淮安爱尔眼科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宣传内容包括“【重磅福利】淮安爱尔眼科双11来啦!摘镜人的狂欢的千万别错过!”“全飞秒手术五折抢”和“全飞秒近视手术”的广告,该广告内容与其通过广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再次发布未审查广告。对此,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淮安爱尔眼科医院罚款2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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