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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邹家勇予以警告。公开资料显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在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柯国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鄂州农商银行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该行开业的同时,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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