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倍酸公关官方网站
某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某区的某住宅小区,随后打出广告承诺,凡是购买该小区位于一层的商品房,附送一个小花园。李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过实地考察,认为买一层送小花园实惠,于某年某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总价为59639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与陈某当即交纳了维修基金9075.50元,预交首付款180390元,从银行贷款416000元。某年1月交付房屋时,李某某与陈某发现没有赠送小花园,故认为该公司违约,要求解除购合同,李某某与陈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本案后,指派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分别听取了双方陈述及对调解的意见看法。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了双方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再次认真听取了李某某、陈某的购房经过,二人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维修基金票据、预交首付款票据、购房贷款等相关证据。
调解员又听取了公司的补充陈述意见后了解到,公司在开发住宅小区期间,预售房广告确实承诺过,购买位于一层的商品房附送小花园,而且在售房部的沙盘模型中,一层前面显示并标注有小花园。后因可能影响消防通道等原因,建造过程中发生了变更,施工时没有修建小花园,售房也不再附送小花园,但公司未及时告知客户。公司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希望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做了解释。《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调解员指出,双方最初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随后,因该小花园可能影响消防通道等原因,一层未建小花园,售房也不再附送小花园,属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李某某、陈某明显不公平,依据法律规定,二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加之公司还存在未能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的情况,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公司也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某、陈某夫妻二人的诉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公司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不但依据不足,而且不公。调解员通过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被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标签:
版权说明:如非注明,本站文章均为 倍酸公关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和附带本文链接 https://beisuan.net/hebeihd/1405.html。
Copyright © 2019-2022 beisuan.net. 倍酸公关 个人危机公关管理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