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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关公司双方借贷关系任何认定纠纷案例

admin 2023-04-14 常州危机公关公司 9876 ℃ 来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一审中,甲公司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提交了贷款额度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网络操作程序公证书、中国民生银行市场通电子回单付款、收款凭证、某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等证据。一审中,乙公司认可从某通讯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获得了总价1999200元的手机。从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甲公司向乙公司民生银行账户发放的贷款数额为1999200元,乙公司账户向某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转账汇款数额也为1999200元。




乙公司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否认在电子平台申请贷款、开通账户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及相关事实,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一、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判决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原审不存在审判程序不当应予再审的情形。乙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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