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倍酸危机公关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后不付钱怎么办,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7年8月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申请人为XX县XX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XX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XX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服务,上述服务费共计45305元。签订合同后,申请人精心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申请人完成了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后,被申请人却拒绝向申请人支付相应服务费酬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支付服务酬金45305元;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5822元。上述共计:51127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申请人作为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使用总公司XX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编制并使用总公司资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即案涉工程造价企业为XX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答辩人作为分公司不具有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体资格,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有效;
2、申请人是否具有作为仲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申请人作为分公司是否具有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六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XX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服务酬金45305元;
二、申请人XX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2927元,由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333元由被申请人XX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2594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