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倍酸危机公关公司谈金融借款担保人该负怎样的责任,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某银行借款。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某银行同被申请人王某、权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某银行向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出借人民币198,000元,期限12个月,按月利率8.334038‰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2.501057‰计息,如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同日,申请人某银行又同被申请人孙某、魏某、孙某A签订了《保证合同》,被申请人孙某、魏某、孙某A对王某、权某的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某银行向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发放了借款198,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王某、权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王某、权某欠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197,900元,利息66,838.26元。2021年9月3日,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孙某、魏某、孙某A签订《仲裁补充协议书》,当事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截止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93,900元,应支付的利息为73,352.23元。
(一)被申请人王某、权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193,900元;
(二)被申请人王某、权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某银行截止2021年10月21日的利息73,352.23元;
(三)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向申请人某银行给付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93,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1057‰ 计算);
(四)被申请人王某、权某向申请人某银行给付因主张债权所产生律师代理费用11,589.53元;
(五)被申请人孙某、魏某、孙某A对被申请人王某、权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案件中,孙某、魏某、孙某A自愿为王某、权某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权某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申请人某银行有权要求孙某、魏某、孙某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魏某、孙某A不得主张履行顺序的抗辩。
(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且孙某、魏某、孙某A在《保证合同》中承诺的保证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一项。因此,孙某、魏某、孙某A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