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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倍酸危机公关公司一起喝酒导致死亡赔偿多少钱

admin 2022-04-10 湖北危机公关公司 9876 ℃ 来源:

某月某日晚,成某(女,16岁)、李某(男、17岁)、任某(男,20岁)、翟某(男,17岁)四人在永康市古山镇某宾馆内聚会喝酒,其中李某与成某系情侣关系。凌晨0点55分,任某离开宾馆,程某三人留在宾馆里睡觉。次日早上6时左右,李某发现成某嘴唇发紫,呼吸急促,神志不清,立即将其送往永康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定成某系饮酒过度导致心脏骤停,成某继母欧阳某听后,情绪非常激动,认定李某、任某、翟某是此次酒局的共饮者,应对成某死亡负责,各方引发了激烈争吵。医院报警后,民警把相关人员带离医院,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取证,排除刑事行为的可能后,根据 “一警情三推送”工作机制,将案件推送至镇调解委员会。

镇调委会及时委派调解员介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调解员根据实地勘查、走访询问,了解到聚会期间,任某未饮酒,其余三人共饮红酒四瓶,啤酒20瓶。死者成某双亲均已去世,由继母欧阳某抚养。欧阳某认为,此次饮酒事件中成某发生意外,李某、任某、翟某作为参与者,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对三人赔偿合计人民币90万元。

掌握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和翟某的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李某、翟某监护人和任某表示,当天聚会喝酒均为自愿,成某的死亡事件,不排除身体其他原因导致,其本人应该负主要责任,他们均不同意欧阳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欧阳某情绪激动,调解难以继续进行。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头作当事人工作。

首先,调解员对欧阳某进行安慰,平息其激动的情绪,并表示自己会站在法律角度,基于客观事实并本着公正的态度,对此事进行调解,维护成某的合法权益。欧阳某情绪平息后,调解员以法释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成某系未成年人,虚岁16岁,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但却未加以克制。身为成某监护人,欧阳某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预防成某饮酒行为,但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也应负一定责任。经调解员阐明法律,欧阳某意识到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大,表示愿意降低。

随后,调解员与李某、翟某监护人、任某进行沟通,表示李某、翟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也应认识到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李某主动约出成某,有较大过错。饮酒过程中,李某、翟某与成某存在飙酒行为,致使成某因过度饮酒死亡,具有过错。任某系唯一成年人,也是此次聚会的参与者,对饮酒者有提醒、阻止义务,但任某未阻止,并提前离开,也具有一定过错。

在调解员分别沟通下,四方均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和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调解员提出,由成某及监护人负主要责任,李某、翟某、任某依据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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