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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出生于x年x月,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x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浙江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25日被取保候审。x月11日,某县公安局以章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章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本人及家属未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某县人民检察院于某月14日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当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派往某县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秀红承办该案。张秀红律师承办该案后,与章某某进行了会见,及时查阅了本案案卷。章某某与本案被害人李某某网上认识后谈恋爱过程中,于某月20、21、26日三次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于某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引发的。因被害人李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针对本案的情况,承办律师张秀红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张秀红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出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双方是在谈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有时还是受害人主动的,发生性行为时还有其他人在场,受害人还给了犯罪嫌疑人从金华到某的车费,这与一般的强奸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对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章某某也愿意认罪认罚。因此承办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章某某免予起诉。
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张秀红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具有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已得到谅解并具备帮教条件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于某月27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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