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因原被告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个案件中,均要求解除其与购房人(借款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情简单、调解可能性大,遂将案件移交给诉前调解中心,驻该中心十堰市商事争议裁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调委)的工作人员于12月13日接收案件。2021年12月15日,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和《提前开庭协议书》,约定本案不需要举证期及答辩期,共同选定仲裁员胡某组成仲裁庭,定于2021年12月17日开庭。2021年12月17日,仲裁庭对10个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20日,十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作出仲裁调解书,审结了上述案件。
仲裁庭认为,该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仲裁解决的纠纷范围,具备可仲裁性。同时,根据当事人意愿,在详细告知当事人仲裁的专业、高效、程序便捷、保密、灵活、经济等优势特点后,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案由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签订了书面的《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为了高效化解本案纠纷,仲裁工作人员又组织双方签订了不需要举证期及答辩期、共同选定仲裁员、明确开庭时间的《提前开庭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仲裁庭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经仲裁庭审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结案。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诉讼与仲裁、调解无缝衔接化解纠纷的案例,所体现的是仲裁的专业性、保密性、程序灵活便捷性等优势特点,这些优势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的如下规定:
一是仲裁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是仲裁的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参与人负有对仲裁所涉文件、审理过程等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是仲裁的程序灵活便捷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五十一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