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矛盾的温度计,是法治建设的晴雨表,对其应对处置能考验一个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和公信力。舆论引导对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显得尤为重要。对突发事件捂而不说、公而不开,必然引起社会舆论和媒体对事件背后真相的集中追问,当今人人都有麦克风,蝴蝶效应很可能将事件演变成媒体危机或公共危机。舆论引导机制的严重滞后或缺失,是转型时期群体事件快速生成剧烈爆发的关节点。充分认识舆论引导在化解群体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从机制上积极构建舆论引导良性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引导舆论有效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在第一时间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
1、建立督查落实法律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使应对突发事件,健全舆论引导机制有法可依;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到有法必依;建立检查落实法律机制,促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力,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依法给其严格处罚。
2、建立舆情监测引导机制。发布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是对舆论进行有效引导,有效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与前提。如在瓮安事件爆发前7天,李树芬是被奸杀抛尸河中、嫌疑人王娇是县委书记王某的侄女、公安局放了杀人犯等传言在瓮安县城四处传播。这些传言,激起了群众对李树芬之死的同情和对执法不公的义愤。然而,由于舆情监测机制缺位,以致出现了全县人民都知道、县委书记却不知道的尴尬局面;更重要的是使得当地政府不能及时公布大量客观信息,引导群众知晓李树芬是溺水身亡,从而遏制打砸烧抢恶性事件发生。
舆情监测既要对现实事件及其舆论的排查上报,又要对网上舆情监测汇报,必须强化信息共享,避免舆论引导工作陷于被动。如湖北省委大院门口厅官夫人被打事件发生在6月23日,信息没有充分共享,负责舆论引导之责的宣传部虽然就在省委大院办公,却20多天不知此事。7月20日左右由受害人家属在网络上传播和媒体炒作,此时舆论引导已非常被动。
3、健全舆论跟踪引导机制。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快讲话、讲真话、会讲话,这些已成为对突发事件进行舆论引导的基本原则。主动、及时、客观报道群体性事件真相,关系到政府能否在事件反应中赢得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群体性事件的成功处置,在于消息发布必须及时性、全面性、权威性及动态跟进,必须加强与公众的双向交流与沟通。在第一时间组织发布政府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权威信息,动态及时向公众披露事件的原因,政府的处置态度和决心,政府对群众关注问题的承诺以及办理落实情况等大量信息,对流言和谣言采取先声夺人的舆论引导策略,使流言的传播空间和媒体的炒作空间得到压缩,跟踪报道,变被动为主动,大大减轻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赢得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权。
4、建立负面报道处理机制。妥善应对负面报道是政府善于驾驭全局、精于疏导危机的表现。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为了迎合部分读者的求新、求异心理,对事件进行拓展和延伸报道,进行负面炒作。此时,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冷静对待负面报道,及时主动与媒体沟通,引导舆论向着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一方流动,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空间。一是讲清事件真相,指出媒体报道失误,要求及时澄清事实。二是适当采取冷处理,避免激发媒体进一步炒作。三是选择恰当时机开展有利于塑造正面形象的活动,将舆论注意力吸引到正面活动中。四是严肃执行法规,针对有关不实并对事件处置产生不良影响的报道,根据法规和新闻纪律给予有关媒体和个人进行严肃批评、严格处理。对于故意歪曲事实,唯恐天下不乱的类似秦火火、立二拆四炒作网络推手和惹事公司,联合职能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5、完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依靠的是务实解决群众切身利益。建立完善服务群众、积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有效机制,是争取民心的最有效办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冷静分析群众诉求,关注舆论合理性意见,重视舆情,掌握民意,积极引导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化解误解;尊重民众,理解群众,深入群众,交心谈心,落实为民举措,改进不足和失误,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从而化解危机,赢得民心。
6、健全舆情问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但该法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处罚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措施。在现实生活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官员和肇事者面对突发事件往往心存侥幸,欲将事情摆平后再报。结果往往是在事态扩大、无法控制时才不得不报。河南警察摔婴事件,当事公安局害怕影响公安形象,瞒报这一事件,后经媒体曝光后,社会一片哗然。还有瓮安事件、石首事件,迟报、瞒报、漏报,酿成更大损失;事后虽然依法处罚了相关责任人,而未指向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责任者。对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严处不怠。健全舆情问责机制和事件追责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减少和杜绝重大群体中事件发生。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杜立钧 节选:构建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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