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不良信息规制的冲突与混乱状态,笔者认为,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提请国务院制定一部对网络不良信息有效规制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的设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机构联合互动。鉴于网络用户数量在我国越来越大,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组织与部门或整合现有的资源(如一个由多部门联合组建的协调部门)对网络内容进行有效管理,或者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做到不缺不漏,也不要重复或多头管理。
(2)对有关网络服务进行准入资格限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站实行隔离、屏蔽。对互联网站链接境外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二是与信息源提供单位签订《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与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依法审核。
(3)规范与统一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不良信息的范围,最好采用列举方式的规定,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4)统一网络不良信息发布与传输等主体的责任认定,要求网络信息发布具有知识产权。这里主要是统一行政责任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由基本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行政责任的设定要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致,对行政责任种类的认定、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的认定都要依照。
(5)设计科学的不良信息鉴定程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良信息鉴定过程中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其网络传输中的信息属于法定禁止性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协助司法当局侦查。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网络服务供应商处办理入网手续时,都要填写用户备案表,电子公告板的用户则需登记。网络服务供应商应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址或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这些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加强网络法制的国际合作,共同抵制网络的不良信息。1997 年 11 月 26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网络安全的行动计划,要求各成员国共同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管理,抵制网络有害与非法信息,维护网络使用安全。具体措施包括设立欧洲网络热线、制定网络行业准则,进行提高全社会网络使用安全意识的立法、宣传、教育工作等。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是世界范围的,虽然各国对不良信息认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但可以通过国际间的合作缩小这种差异,共同抵制各国共认的网络不良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法律法规的完善最终还得靠国民的监督与政府对于法律规制的不断更新,以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做到及时发现网络信息出现的问题,并迅速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解决好网络信息存在的隐患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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