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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警网络舆情应对与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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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1.危机意识薄弱,预警机制滞后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阶段,其中主要标志就是通信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公安机关顺应时代潮流确立了信息导侦、情报收集研判等工作机制。然而由于在各类公安业务考核中,执法办案质量历来是民警关注的重点,情报信息收集研判也围绕着各类敌情社情、打击犯罪工作展开,而对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稍显滞后,甚至可以说舆情危机意识薄弱。例如2008年的瓮安事件、2009年的石首事件这些本来只是普通的事件,甚至算不上治安或刑事案件,但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导致网上网下议论纷纷,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就属于当地警方舆情危机意识匮乏的典型案例。

因此,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网络舆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加强网络舆情的防范意识,提高对网络舆情的警惕性和敏感度。如果警方防范意识够强,在第一时间披露事情的真相,做好网络公关,通过更多的渠道让大众了解到相关信息,公众就能够理性地看待网上的传言,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无空可钻。网络舆情的泛滥,最终发展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并不是我们拿它没有任何办法,而是因为我们自身缺乏警惕性和敏感度,后知后觉,不能通过相关主流媒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数不清的案例告诉我们:正是由于我们缺乏应对准备,而把一件件小事演化成一宗宗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防治策略单一,擅堵不擅疏

当前我国网络舆情应对与处置中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就是防治策略比较单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网络舆情防范手段单一,过度重视删帖、信息屏蔽等技术性手段。尽管网络舆情的产生及其发展与我国网络言论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关,但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网络言论的传播具有匿名性,单一的删帖、信息屏蔽等行为不仅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反而会激起公众的好奇心,引发对公权力机关的质疑。因此技术性的堵很难对网络舆情的防范形成约束力。

二是在网络舆情形成后,公安机关通常采取发布会、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的方式通报相关信息,传统手段相对于网络来说速度太慢,在公众看到相关报导时,网络上各种版本的传言已经沸沸扬扬,警方就会丧失遏制网络舆情的最佳时机。例如2009年发生的杭州飙车案,杭州交警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结果引发了舆论的不满,由于警方迟迟未能在主流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网络传言予以回应,一时之间肇事者是官二代、找了替身的传言甚嚣尘上,结果导致真相被混淆,引发了动乱。

3.保密有余、公开不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除此之外《人民警察保密守则》、《人民警察法》也有保密的相关规定。因此可见,保守秘密是人民警察的一项铁的纪律,对于涉警信息采取保密的态度或无可奉告就成了家常便饭。然而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的前提是知情。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同一事项的两个方面,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表述是知情权,从政府义务的角度表述就是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不主动向民众提供信息,所谓的知情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如2009年湖北发生的邓玉娇案由于信息不公开,网络媒体上流传多种版本,对警方的执法工作进行质疑,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涉警信息也不能盲目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适度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应对与处置进路之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涉警网络舆情的形成是有规律可循的,有一个演化的过程。首先,要有吸引公众参与评价的事件或信息源,这些都与公安执法工作息息相关,这就是涉警网络舆情形成的初始阶段;第二,公众从警方得不到相应的信息,或难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对警方的执法工作造成质疑,这是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展阶段;第三,警方危机意识薄弱、预警机制匮乏,往往在演化成群体性事件后才引起警觉,进而采取堵的措施,不仅成为一部分人的借口,而且激起了公众的好奇心,涉警网络舆情已经发展壮大。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涉警网络舆情发展的规律采取相应的措施方为涉警网络舆情应对与治理之进路。第一,公安机关应当从自身出发找原因,规范使用警察权,对于各项执法制度、执法信息予以公开,方便公众的监督;第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第三,对于已经形成的网络舆情予以正确疏导,消除公众误解,满足媒体及公众的知情权;第四,针对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相关人员予以打击和处理。

节选:涉警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以公安执法规范化为视角 王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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