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微博已然成为大家所熟知的事物。作为自媒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微博,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其所承担的功能更加多样,在微博中,娱乐明星、花边新闻、学术交流、微博反腐、微博救助等等不断成为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每天打开微博,敲入短短一百多字,就是这短短几行字,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释放的能力却大的惊人。如温州动车救援事件、药家鑫案、彭宇案、贪官雷政富案等等这些曾一度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例正是其体现。
言归正传,俗话说有一利必有一弊,微博也不例外。微博的发展确实潜移默化地改变和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究其好处而言,从小的说微博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本身具有大众娱乐,为各种兴趣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的功能。往大的说,微博为促进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微博或者说整个自媒体的发展,打破了传统上公共媒体在信息话语上的垄断地位,让普通民众有了更多发声的机会,对于深化民众的监督权,以及在这样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中不断磨合从而达成社会共识具有很积极的意义。另一面来说,从当下微博的发展来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自媒体的参与主体是普通民众而非专业的媒体人,其对媒体的传播规律,媒体的法律界限以及职业道德都是模糊的甚至是缺乏相关意识的。因此,在自媒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进一步分析微博,我们不难发现,自媒体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媒体也即公共媒体的发展所依据的宪法、法律中有关的言论自由的规定,而自媒体单靠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与法律限制显然是不够的,也并不符合自媒体本身的特点。具体而言自媒体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点。
1)公众广泛的参与性。相比传统公共媒体,自媒体为公众的参与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平台。当下的互联网自媒体中主要依靠公众自发组织参与,如微信朋友圈、微博、贴吧、网络空间、个人网站等等, 公众从传统媒体中单一的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角色逐渐转变成为信息的生产者以及传播者,从以往的一对多模式转变为多对多的模式。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关于2003年至2013年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我国的网民人数从0.68亿增长至6.18亿,增长率8.1倍,手机上网人数从0.17亿增长至5亿,增长了28.4倍,互联网普及率从5.3%增长至45.8%。[1] 微博反腐微博问政网络调查等取得了显著成效,自媒体拓宽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全的渠道,也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同时对于强化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思想交流与达成社会共识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
2)传播速度的高效性。自媒体本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前提下产生并发展起来,自媒体自然具备了互联网传播速度的高效性。传统媒体主要依靠广播电视信号作为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较互联网慢了许多。其次,自媒体信息制作过程相对于传统媒体在程序上更为简便,如传统媒体需要严格的信息采集,信息制作,信息审查等环节,而自媒体显然没有如此繁琐的过程,这也是其高效性的另一个原因。自媒体高效性的一个最显著的事例就是2011年7・23动车事故,其相关消息的第一个发布者是事故的当事人通过微博发出的,该微博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并由此酝酿了一场微博大救援,而传统媒体是在给微博发出之后才进行跟进报道的。7・23动车事故过程中,微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体现出了传播速度的高效性,也发挥了自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强大力量。
当然,这种高效性也往往会带来一个弊端。由于自媒体网络信息的生产过程过于简单,导致自媒体所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经常会出现偏差,甚至被一些有所企图的人作为传播谣言和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的平台。现实当中这种乌龙事件已屡见不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网络监管。
3)参与主体的非理性。自媒体与大众传媒不同,大众传媒在参与主体、行业门槛以及信息制作的过程中都有着严格而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内部自律部门,因此,大众传媒在信息制作与传播过程中更为严谨。而自媒体因其参与主体的不特定性、参与主体的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我们无法要求每个自媒体的参与者都如职业的媒体人一样具有很高的传媒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正因为如此,近些年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借助自媒体进行炒作、散布谣言、干涉司法公正的事件。著名的郭美美事件、南京彭宇案、未成年李某某轮奸案,都曾在网络自媒体中引起很大的轰动和反响,甚至一些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的审判受到来自舆论、民意的巨大压力,无形中使得司法审判沦落为网络审判或者说民意审判,给公众带来很不好的影响,也使司法的权威不断受到挑战。
4)自媒体空间的复杂性与监管上的滞后性。这一点也是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重要区别。自媒体空间的复杂性是因为自媒体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与广泛性所决定的。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一方面公共媒体都是置于党政宣传部门的领导之下,有严格的进出门槛机制以及节目审查程序;其次,如果将公共媒体比作一个一个的人的话,那自媒体就是每个人身上的细胞,其数量之庞大管理之复杂可想而知;再次,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公民民主法治观念相对落后而社会矛盾突发,自媒体有时会成为侵犯他人基本权利、引起社会不和谐的工具,因此必须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媒体发展趋利避害的媒体发展道路。
自媒体既不同于传统公共媒体又区别于一般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对自媒体的发展进行规制必须依据自媒体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从性质上分析,自媒体使得传统的媒体自由和表达自由扩大化,因此笔者认为在对自媒体进行规制时仍应该以表达自由为主,法律限制为辅的原则[3]。其限制的目的还是为了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推动表达自由发展促进社会民主进步。其根本问题也就落在了应该如何对自媒体进行规制的问题上,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遵循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比如美国自1919年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合众国案中构成的明显、即刻且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方可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另外一个原则是禁止事先抑制原则。也即公众的表达行为实施之前,公权力不准进行介入。
综上,在自媒体规制的立法中,首先应以表达自由为原则。表达自由本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不容法律过多干涉。因为自媒体本身在传播上的高效性与网络空间的自由性,自媒体也应该有更为宽松的表达空间,这应该是基本的原则。其次,应该借助当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自媒体发展进行管理。针对自媒体中制造谣言、干涉司法等问题,互联网运营商应该对进入互联网中的信息进行过滤甚至屏蔽,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自媒体隔离制度,避免自媒体过度干涉司法[4]。另外,在立法上应该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再次,除了立法之外,应当积极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对于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对严重的不正当行为的个人应记入征信系统,不断规范个人在进入互联网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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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分析微博,我们不难发现,自媒体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媒体也即公共媒体的发展所依据的宪法、法律中有关的言论自由的规定,而自媒体单靠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与法律限制显然是不够的,也并不符合自媒体本身的特点。具体而言自媒体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点。
1)公众广泛的参与性。相比传统公共媒体,自媒体为公众的参与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平台。当下的互联网自媒体中主要依靠公众自发组织参与,如微信朋友圈、微博、贴吧、网络空间、个人网站等等, 公众从传统媒体中单一的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角色逐渐转变成为信息的生产者以及传播者,从以往的一对多模式转变为多对多的模式。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关于2003年至2013年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我国的网民人数从0.68亿增长至6.18亿,增长率8.1倍,手机上网人数从0.17亿增长至5亿,增长了28.4倍,互联网普及率从5.3%增长至45.8%。[1] 微博反腐微博问政网络调查等取得了显著成效,自媒体拓宽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全的渠道,也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同时对于强化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思想交流与达成社会共识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
2)传播速度的高效性。自媒体本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前提下产生并发展起来,自媒体自然具备了互联网传播速度的高效性。传统媒体主要依靠广播电视信号作为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较互联网慢了许多。其次,自媒体信息制作过程相对于传统媒体在程序上更为简便,如传统媒体需要严格的信息采集,信息制作,信息审查等环节,而自媒体显然没有如此繁琐的过程,这也是其高效性的另一个原因。自媒体高效性的一个最显著的事例就是2011年7・23动车事故,其相关消息的第一个发布者是事故的当事人通过微博发出的,该微博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并由此酝酿了一场微博大救援,而传统媒体是在给微博发出之后才进行跟进报道的。7・23动车事故过程中,微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体现出了传播速度的高效性,也发挥了自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强大力量。
当然,这种高效性也往往会带来一个弊端。由于自媒体网络信息的生产过程过于简单,导致自媒体所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经常会出现偏差,甚至被一些有所企图的人作为传播谣言和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的平台。现实当中这种乌龙事件已屡见不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网络监管。
3)参与主体的非理性。自媒体与大众传媒不同,大众传媒在参与主体、行业门槛以及信息制作的过程中都有着严格而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内部自律部门,因此,大众传媒在信息制作与传播过程中更为严谨。而自媒体因其参与主体的不特定性、参与主体的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我们无法要求每个自媒体的参与者都如职业的媒体人一样具有很高的传媒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正因为如此,近些年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借助自媒体进行炒作、散布谣言、干涉司法公正的事件。著名的郭美美事件、南京彭宇案、未成年李某某轮奸案,都曾在网络自媒体中引起很大的轰动和反响,甚至一些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的审判受到来自舆论、民意的巨大压力,无形中使得司法审判沦落为网络审判或者说民意审判,给公众带来很不好的影响,也使司法的权威不断受到挑战。
4)自媒体空间的复杂性与监管上的滞后性。这一点也是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的重要区别。自媒体空间的复杂性是因为自媒体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与广泛性所决定的。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一方面公共媒体都是置于党政宣传部门的领导之下,有严格的进出门槛机制以及节目审查程序;其次,如果将公共媒体比作一个一个的人的话,那自媒体就是每个人身上的细胞,其数量之庞大管理之复杂可想而知;再次,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公民民主法治观念相对落后而社会矛盾突发,自媒体有时会成为侵犯他人基本权利、引起社会不和谐的工具,因此必须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媒体发展趋利避害的媒体发展道路。
自媒体既不同于传统公共媒体又区别于一般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对自媒体的发展进行规制必须依据自媒体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从性质上分析,自媒体使得传统的媒体自由和表达自由扩大化,因此笔者认为在对自媒体进行规制时仍应该以表达自由为主,法律限制为辅的原则[3]。其限制的目的还是为了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推动表达自由发展促进社会民主进步。其根本问题也就落在了应该如何对自媒体进行规制的问题上,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遵循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比如美国自1919年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合众国案中构成的明显、即刻且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方可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另外一个原则是禁止事先抑制原则。也即公众的表达行为实施之前,公权力不准进行介入。
综上,在自媒体规制的立法中,首先应以表达自由为原则。表达自由本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不容法律过多干涉。因为自媒体本身在传播上的高效性与网络空间的自由性,自媒体也应该有更为宽松的表达空间,这应该是基本的原则。其次,应该借助当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自媒体发展进行管理。针对自媒体中制造谣言、干涉司法等问题,互联网运营商应该对进入互联网中的信息进行过滤甚至屏蔽,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自媒体隔离制度,避免自媒体过度干涉司法[4]。另外,在立法上应该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再次,除了立法之外,应当积极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对于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对严重的不正当行为的个人应记入征信系统,不断规范个人在进入互联网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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