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参差到和洽:边际契约规则有待商讨
热衷于参与信息分享的虚拟自我日益偏离了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当我们不得不无奈地面对网络信息空间中自我多元化的负面倾向时,寻求一种使虚拟自我与现实自我整合以及让不确定的自我能够健全发展的途径便成为必然。四分五裂却无法整合的自我会使人们丢却最为根本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用佩特罗尼奥的隐私边际管理理论来看,分享行为未必单靠个人就能作出选择,受制于关系的契约(agreement)也在发挥着影响力。基于分享的成本与回报,传播者和接受者所一致认可的共识便是这里所说的契约。关于契约的论断当中,那些与我们共享信息的人便是所谓共同拥有者(co-owner)。[ Jeffrey T. Child. Let's Be Facebook Friends: Exploring Parental Facebook Friend Requests from a 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 (CPM) Perspective, Journal of Family Communication, Vol. 13, Issue 1, pp. 46-59.]他们拥有通过协商而奠定的权利及其责任,这其中包括分享规则,例如何时何地、通过什么途径、向哪些对象分享什么具体信息。
可是,这种契约协商的精神在如今天花乱坠的社会化媒体分享过程中被明显弱化了,信息边际管理中的规则被逐步瓦解。对于那些发布在社会化媒体上的隐私信息,共同拥有者们普遍缺乏协商一致的隐私管理规制,这样的后果便是凡是看到信息分享的人皆可再向其他人透露,并且不受丝毫局限。在分享过程中缺乏与共同拥有者协商规制,信息一旦发布就被默认标识为从属于公共领域。即便是分组管理,也因为其并未标识明显的或潜在的信息界限而不能算是隐私管理的规则,无法分辨那些被分享的信息是传播者分组发布的还是不加区分地公开分享的。在社会化媒体平台上,分享和传播信息的过程并未对隐私边际保护规则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反映出协商谈判的精神。体现协商,是负责任的价值追求,这当中包括对于边际渗透性(penetrability)、边际联系性(accessibility)以及边际所有权(belongingness)的商议。边际渗透性是指个人信息边界的开放程度,边际联系性是指决议边际内外传受者的范围尺度,而边际所有权指的是明确共同拥有者在分享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是信息分享行为的边际渗透性规则的商讨。正如之前提到的,从操作界面上获得清晰的边际提示尤为困难,分享的信息的边际开放程度也无法明确。因为标注标识的缺乏,边界渗透规则难以被信息的分享者传递,大大增强了信息的传播分享行为的自由性,当事人的信息安全因此存在潜在危害。以微信为例,目前,个人信息的传播者只能在发朋友圈时通过开放可见的闸口来强调渗透性规则,或是自行申明才能试图规避风险。在新浪微博,如果分享的是分组可见的消息,信息发布的界面中会出现好友圈的字样,标注了这条信息的选择性播发,并且限制转发。虽然这种标识无法强行限制他人的传播与再分享(比如截图后分享),但至少明确表达了初始的分享意图,对共同拥有者起到提醒的作用,即某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
其次是信息分享行为中边际联系性规则的协商。信息的共同拥有者难以分辨与界定信息的传播者对分享本身所进行的设定。例如分享一条信息固然可以通过权限的设置排除一部分接收者,但是余下能够看到分享信息的共同拥有者并不知道是哪些人被排除在分享行为之外;如果分享行为内外的人们相互认识,那么分享所涉及的隐私信息则或多或少面临被暴露的隐患,难以预测、难于把控的风险由于缺乏边际联系性的商讨而增加。
同时,社会化媒体平台的边际所有权规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上述的规则缺失相类似,信息分享者只能通过告知信息的所有权才尽可能地确保传播行为中利益损害更少。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分享传播的边际规则反倒更为复杂,更难以进行商讨,迫使传播者利用其它的手段来进行隐私管理,例如新兴的端到端加密(E2EE)技术可以提升用户进行信息交流时的安全性,避免数据服务供应商、互联网运营商获取通讯内容,但新兴的手段也无疑对使用者的技能操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从缺失到完善:信息保护体系有待强化
在社会化媒体平台上,人们通过零碎的个人信息披露来展示自己,这种置于前位的分享行为必然受到表演者自身的主观经验结构、社交互动与交往强度等表演框架的限制。社会化媒体平台上以分享为代表的各种数据化表演令数字化记忆的范畴不再阈限于前互联网时代的记忆维度,大数据的无限性让个人信息的贮存期限趋近于无穷尽,社会的碎片化与去中心化也应运而生。数字化的记忆不单单属于个人,有可能被所有人共享。向什么人公开什么信息,起决定性意义的本不该是某个算法,而是应该使我充分告知,并由我自己决定。面对这样的情形,数据化节制使得很多人尽可能地远离那些向他人分享隐私信息的互动。[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然而在这种情形之下,基于海量数据的记忆共享让自我删除成为了一种不可及的指望,数字节制和所谓的被遗忘的权利已成为当今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含义。
网络分享可能意味着个人信息被公开、令人难堪且尴尬的图片或文字被传播、陈旧的链接与过时的记录依然存在等等后果,这些皆为能够藉由内容表达直观展现的显性数据形式;而信息分享行为背后的隐性数据还包括利用Cookies等技术手段,在用户预先授权或不被告知便默认的情况下,网络服务供应商或相关数据提供机构保留并上传客户的网络使用行为,诸如浏览器与输入法记录、网购消费偏好、交易账单、视频观看痕迹、即时聊天信息,以及网络游戏过程等等。这些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中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便只是寻常的网络行为记录,借助特殊算法就能被导出为富有利用意义的数据。基于这些价值,商家能够进行标靶式广告的精准投放,还可以对潜在的、具有针对性的市场数据进行管理与分析。2018年3月《卫报》和《纽约时报》揭露,特朗普团队利用数据助选公司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盗取的5000余万Facebook用户的上载信息与偏好数据为美国大选时精准推送信息所用,毫无疑问,这种操纵加深了大众对数据安全的担忧。为了试图解决层见迭出的个人数据资料泄露与滥用问题,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被提出,简而言之,即人们理应拥有要求移除自己负面或过时的个人身份信息搜寻结果的权利。近年来欧洲各国政府相继主张,当个人资料明显已过时且不相关时,民众有权行使被遗忘权,这对互联网搜索引擎与社会化平台信息分享行为产生了复杂的影响。为了因应与时俱进的数字矛盾,欧盟委员会从头核阅了既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令框架,并投票通过了商讨四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该法案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旨在让用户更方便地收回数据控制权。
信息所承载的经济价值急剧增加,分享的功利性便也随之体现,进而人们认识到,对个人信息的掌控干预着社会资源的分配。个人信息与数据分享行为当中的隐私保护看似无关痛痒,实质上关键性非同小可。不混淆私域与公域,让信息本身与信息背后的人获得充分尊重,在此基础上完善互联网的信息分享与隐私保护体系,可以构建一个更合理的公共空间。即便有数字遗忘权等相关体系的建设,但制度保护通常是事后干预,如果想避免因信息分享带来的损失,还得使用者自己的内心里树立警钟意识。信息分享者根据分享信息的敏感度与对分享对象的判断进行有节制的分享,如此的个人信息管理与控制策略,不仅可以相应地减少隐私外泄的机会,而且更是媒介质素的关键体现。与此同时,在分享行为中还务必具有适当的隐私担忧,减少他人利用分享行为的可乘之机。总而言之,个人信息分享带来的负面效应莫过于自我表露、隐私关注与风险感知的对局,对信息分享行为的进一步认识也是试图改善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重要一步。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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