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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构建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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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构建

在诉讼权利特定化的情况下,会呈现出一种法经济学意义上的零和状态,也就是当法官职权张扬时,当事人的权利会随之而退却或反之亦然。而事实上,在诸多的学术研讨中,这种职权一权利体系的配置,将会构成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或者称之为诉讼模式。在一个历史发展的动态视角下,更为有针对性地探讨民事诉讼基本架构,应当回到如何适应当前民事司法发展态势以及当事人的纠纷解决基本要求层面。

为此,有学者敏锐地提出了协同模式,在前述两种模式在不同国家向对方模式不断趋近的大背景下,认为从克服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等的固有诉讼内在缺陷,兼顾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辩论权,同时对抗诉讼两面中权利可能滥用的情形,使得诉讼回归到高权威和双正义的轨道中。而为什么协同,甚至于剖析这种协同的程度,进而判断具体的划分准度,可以借助法经济学意义上的管制信誉模型予以阐述。或者说,分析这种法官职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协同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运用这一模型对于协同模式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配置标度进行一个厘定意义上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对于诉讼纠纷解决的权力一权利二维体系的运作情况,从而为诉讼纠纷解决提供一种推进系统和制衡系统。

二、民事诉讼的效能

民事诉讼的调和效能体现在诉讼本身的特殊构造上,即通过特定的诉讼流程设定,来逐步明晰冲突的内容及其利益纠葛,并依据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进程来讨论对于冲突后满足法律要求的利益再分配情况。在第一阶段,通过诉讼的主管范围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能够大致凸显出主要的争议内容。

依据书面一本主义或者口头主义而呈现的案件事实概况和诉讼请求内容,能初步地指明系争之所在。在第二阶段,通过审前程序来确定双方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的可采性,以此来奠定整个诉讼的基本事实基础,并确定案件的实际争点。当然,如果还要进行延伸的话,这种调和的功能还可以次序衔接到执行阶段中的执行听证,以至于促成执行和解。所差异者,只不过是将冲突利益从裁判层面转向到实际履行层面的折中权衡上。

总之,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方式。每一种解决方式对处理社会矛盾都有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在社会矛盾多发的今天研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节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邱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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