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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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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侵权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其他请

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如储户在办理银行存款中,遭到第三人抢劫,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和制止措施,致使储户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此案中第三人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而银行是负有对储户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在侵权责任承担上,第三人系直接责任人,而银行作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系补充责任人,两种责任存在先后的顺序。

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法律性质,学界认识亦是见仁见智,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读,概言之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几种学说。有观点认为,从责任类型或者责任形态看,补充责任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基础上分离出来的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型责任形态,在责任体系的逻辑结构中,这种责任形态应当归属正连带责任。但就其两种责任的性质而言,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不真正连带的各责任人之间是无连带的平行并列关系,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责任人来主张权利,而补充责任中的责任人与直接侵权责任人之间不是并列平行关系,而是具有顺位上的前后关系,受害人不享有选择的权利,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其没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能向补充责任人主张权利。

此外,在因果关系上,直接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直接侵权人属于终局责任人,而补充责任人只是由于不作为而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这种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不同,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即使权利人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一般不会判决两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将侵权补充责任定性为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既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意不符,也与司法实务中的主流做法不符,因而笔者更倾向于将补充侵权责任定性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

节选:民事侵权纠纷的若干热点问题 王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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