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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死人不能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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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的历史人物,屈原的名誉关系到整个国人对历史文明的美好记忆  死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对这个有趣的问题,学者冯象一篇文章中讲过一段有趣的旧事:七十年代的台湾,有人写文章考证,说唐代著名诗人韩愈之死与花柳病有关,因为他炼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够治疗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传人告到法院,最后胜诉。另据说,孔老夫子的后裔为捍卫老祖宗的名誉,也打过官司。

所以问起这个问题提起这段旧事,源于最近古人屈原的被侵权。

湖南新闻频道最近播出了一个长沙当地某啤酒品牌的广告:屈原悲闷地站在江边,一边念着吾将上下而求索,一边摆出要投江的架势。这时,坐在屈原身后一位现代年轻人奉劝屈原说,人都死了,你还能求索啥?。屈原听了一扫愁容,笑颜逐开,与年轻人席地而坐,开怀畅饮该品牌啤酒。

爱国诗人屈原投江的故事妇孺皆知,在广告中却喝起啤酒不跳江上下求索了这条广告播出以后,不少观众斥之无聊,认为这是对历史和历史人物的极其不尊重和不负责任,一位网友在网上留言称:屈原形象不可侮!

公众的义愤大抵出于内心朴素的道德判断和对历史文化纯洁性的捍卫:如此不尊重古人的戏说和胡说,实在是不讲道德。进一步从法律上细究起来,如此轻佻的胡说不仅仅是个不须承担责任的失德行为,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屈原的名誉权。

名誉权属人格权范畴。《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依照这样的逻辑,人格权也就随主体的死亡而自动消灭,名誉权也就随着死人淹进黄土了。

似乎死人不能享有名誉权?

80年代未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打过死人名誉权的官司,面对《民法通则》模糊的规定,法院难以处理,就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后者复函大体意思如此:公民去世,名誉权仍应依法保护,死者后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负责编写案例的二审法院法官是这样理解这句指示的:公民的名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品德、声望、素质、信用、才能等方面的评价,直接关系到他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公民死后,社会评价并不自动停息。所以承认并维护死者的名誉权,是对公民整个人身权利保护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如此判例是有权威指导意义的:死人是享有名誉权的。那样为了牟利而歪曲史实的胡说,实在是对屈原名誉权的侵犯。

更何况屈原不是一般的死人,如文天祥、岳飞、史可法等,他的故事已然沉淀成民族精神的一部分被世人景仰和怀念,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精华的一部分被历史传承屈原已经成为整个国人的屈原。显然,随意在大众传播中违背史实对偶像历史人物进行不尊重的处理,影响到了公序良俗的传播,违反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如此,不仅伤害了历史人物的名誉权,还伤害了社会对历史文化拥有的知识产权。

基于这些侵权,如果屈原有后人,是可以对如此侵权广告进行起诉的;如果屈原没有后人去维护祖宗的名誉权,我们中的每个人都有权对侵权者起诉,因为作为特殊的历史人物,屈原的名誉关系到整个国人对历史文明的美好记忆其实,是应该有一个公共部门代表社会对历史文化中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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