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4月6日,XX路街办城管中队协管人员与汽修店员工发生冲突。据了解,因正式城管人员严重不足,政府学习外地经验购买服务,实行城管外包,聘用安保公司辅助城管队员进行城市管理。
这件事,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一个是,对于外地经验的学习,要先分析,再学习;一个是,行政执法可以不可以像政府公共服务一样搞外包?
一直以来,不少地方都有热衷学习外地经验的习惯,导致地区间互相效仿,甚至出现了思维模式高度趋同的问题。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当然值得学习,但如果不加分析地搞拿来主义,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而事实上,外地经验也未必都是先进的,不能因为是创新,就不问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的问题,直接拿过来用。
所谓政府外包,是政府将一些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去做,可以实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要比政府做得更好。但城管业务属于行政执法工作,而执法,首先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其次是必须由公共部门承担;社会组织、私营机构承包行政执法、替代政府执法,不论在法律上、逻辑上都讲不通。
XX市的城管外包应该是学习的深圳经验,但这种外包,因为不合理不合法,外包城管在管理中时常惹祸、捅娄子,甚至有涉黑人员混进外包的执法队伍,这种经验曾引发争议。媒体舆论也曾提醒,各地都应吸取这种教训,分清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的边界概念,服务可以外包,而执法不存在外包的逻辑。
现在XX市的城管外包所导致的问题,显然更应该成为一个教训:外地经验不宜成为硬道理,过时、被证实不合理的外地经验,更要及时审查、纠偏。
实际上,行政执法可不可以外包,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执法上的逻辑,必须严格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把握住这条原则,问题便简单而清晰。行政执法职责必须由国家机关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而国家机关授权事业单位执法,也是有法可依的;但外包给社会组织、私营机构,则无任何法律依据。执法权外包,实际上是法律概念、逻辑上的错误,这种教训是最需要吸取的。(来源:法制日报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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