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合肥市中级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市民们非常关注的黑救护、真假卡旺卡、高空甩锅等案例入选。这其中,巢湖法院审理的禁捕案件也入选了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救护恶势力违法犯罪案
案例二: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例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宣铝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七: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八:肥东某新材料公司善意执行案
案例九:假培训合同诈骗案
案例十:伪装头像微信群诈骗案
现在,就请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吧。
【案情简介】
33人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魏某文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邓某军、汪某云等32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负责收购、销售。邓某军、汪某云等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的水产品75000余斤,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文等33人对其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渔业资源损失,并承担评估费用。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文等3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多次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魏某文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责令33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
黑救护冒充120蒙蔽病患家属
2017年起,钟某飞等人先后成立安徽百姓易行急救转运公司、安徽医援送急救转运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化运作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设立规章制度、奖惩制度、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对公司成员进行管理,带领组织成员从事非急救转运业务。
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排挤、打压同行,有组织、有目的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强迫同行退出病患转运市场达到独霸市场的目的。该组织违规申办制式救护车手续,车辆外观与制式救护车一致,并给司机、护士、业务员配发急救部门制服,冒充正规120蒙蔽病患家属,默认、鼓励运营部司机、护士在转运过程中以言语威胁向病患家属强行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飞等人在非急救转运行业,两年内多次、反复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遂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钟某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其他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钟某飞等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
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标专用权及成立日期。合肥卡旺卡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以为与合肥卡旺卡公司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
2020年8月13日18时许,潘某乐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压力大,心情烦躁,遂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摔到客厅地板上,随后打开房门,通过公共楼道的窗口将电饭锅从13楼扔了出去,险些砸到楼下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潘某乐居住的公寓楼逐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查实系潘某乐所为。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6人遭遇招转培陷阱
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许某等八人在蜀山区华润五彩城先后设立了合肥东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弘公司)和合肥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创公司),均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也没有工作岗位的需求和推荐。两公司采用招转培模式经营,在58同城等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来公司求职。许某等对求职的柳某、张某等26人进行面试并虚构称,交纳费用接受培训后,公司可以提供或推荐工作岗位并返还培训费。柳某、张某等26人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并通过现金或贷款交纳培训费334980.36元。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退赔款人民币326980.36元发还26名被害人。
伪装成班主任群发交费信息
2019年11月7日上午,黎某某(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搜索加入合肥某高中班级QQ群并加入。黎某某将自己头像及名称伪装成班主任曹老师,以曹老师名义在群里发了一条交费信息及收款二维码,称需要向每个学生收取428元资料,黎某某随即以该班的学生家长身份,在群里发了一张交费成功的截图,向群内家长谎称自己已经交费,引诱其他家长转账。群内家长周某信以为真,试图扫码转账,发现该二维码有风险,遂向黎某某询问情况,黎某某又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在该群里,让家长们向该账户交费。之后,群内共有20名学生家长先后向该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8560元。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通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从严处罚。遂以犯诈骗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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