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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危机谈判中的要求

倍酸公关

当谈判人员经过第一阶段的前期工作,搭建起与谈判对象信任和沟通的桥梁之后,谈判进入到中期的讨价还价阶段,即谈判对象开始提出要求,谈判人员应对要求阶段。

(一)可以满足的要求及应对策略

可以满足或可以酌情满足的要求主要有金钱、食物、交通工具、香烟、媒体介入、中介人等。

(1)金钱。金钱是谈判中最常见和普遍的交换物,有利于危机的处置。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要求应进行相应考量和评估,是谈判对象真实需求,还是其在形势混乱下的信口开河,然后有的放矢,灵活处置。

(2)食物。食物是谈判人员最乐于听到的要求,适当情况下,警方也可以主动提出,以建立双方互信。但注意不要在食物中施放安眠药等失能或致命药物,此类药物在人体内会有一个作用过程,人体会有察觉并有行为能力。由于个体差异性,每个人对药物的接受程度也不同,因此谈判对象察觉用药后,暴力对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有时谈判对象可能会让人质试吃食物,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工具。汽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通常是谈判对象为了逃脱,离开现场而提出的。提供交通工具会使事件蔓延和扩大,事件处理的管辖权也可能发生变化,所有行动及方案要重新调整和部署,可能导致支持系统失调。因此,提供交通工具之前,应迅速制定事件后续发展的行动方案和警力部署,做好异地处置的周全准备。

(4)香烟。正常的抽烟要求原则上可以满足。但是当谈判对象手中没有火种,在自己或人质身上洒满酒精、汽油,妄图假借吸烟取得火种,实施犯罪行为,谈判人员应及时辨其真伪意图,予以策略性回绝。

(5)媒体介入。如果媒体介入有利于稳定谈判对象情绪,可以慎重安排相关媒体介入。媒体的行动必须配合警方的处置,未经警方同意不能播放或者发表采访内容,必要时可以由警察假扮记者,避免记者成为第二批人质。

(6)中介人。通常前期谈判顺利进行时,一般不建议使用中介人。在中后期谈判遇到僵局,难以打开局面,并且充分了解双方关系情况下才允许第三方介入谈判。

总之,凡是警方力所能及,又有利于控制事态和处置警务危机的要求,均可以适当满足,同时制定满足要求的整体应对策略。

(1)不可立即接受。即便是可以满足的要求,也不可立即接受。立即满足和全盘接受,会激发谈判对象更高层次的要求。可以细化谈判对象所提要求,分层次、分阶段循序渐进。如对于谈判对象所提食物要求,可以就食物的种类、数量、口味、禁忌等细节进行探讨,赢得处置时间。

(2)择易先行。谈判对象提出多个要求时,应先满足简单易行的小要求,以此来替换难以实现的棘手要求,设法转移注意力。谈判过程中谈判对象提出的多种要求,有些会紧追不舍,来回追问;有些则在提出后就不再提及,对于其不再提及的要求,谈判人员应避免主动提及。

(3)确立交换规则。设法确立施与受交换规则,化解僵持局面,做出相应让步。使谈判对象意识到任何要求的满足都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同时需要尽可能的回报。因此,警方在满足谈判对象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回报要求,这种回报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低投入高回报的。

(二)不可以满足的要求及应对策略

警务危机谈判中对于谈判对象所提要求,不可以满足的主要有毒品、酒精饮品、武器、释放囚犯、更换人质等。

(1)毒品。海洛因、大麻等毒品可能导致行为失控,有碍于警务危机的化解,不能提供。但如果谈判对象是个瘾君子,毒瘾发作时得不到毒品就可能伤害人质,谈判人员可酌情提供少量,待对方情绪稳定之后,再继续进行谈判。

(2)酒精饮品。不能提供,饮酒后情绪难以控制,会对谈判对象的神志和情绪产生影响,导致行为失控。

(3)武器。具有杀伤性的枪支、爆炸装置等武器可能会导致危机升级,增加警方处置难度,因此一定不能把武器送到谈判对象手中。

(4)释放囚犯。一般是恐怖劫持者通过暴力手段提出,这涉及到国家和司法程序的严肃问题,不能满足。但是也要进行不间断谈判,为武力处置提供帮助。

(5)更换人质。通常是用警察更换人质。用警察更换人质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增多人质数目。谈判对象意图假借更换人质机会将新旧人质一起控制起来,使人质数量增加。二是摧毁亲密关系。破坏谈判对象和人质已经建立的类似斯德哥尔摩效应的亲密关系。三是影响谈判人员判断和情绪。当自己的战友安全成为下一步谈判的重点时,谈判人员可能更容易感情用事,影响谈判效果。四是影响谈判对象情绪。新人质的警察身份使谈判对象具有现实威胁,焦虑感会因此上升,新人质比老人质被杀害的可能性大,尤其在谈判对象具有反社会人格时。因此,谈判人员一般不应答应谈判对象提出的更换人质要求。某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其他有效策略应对谈判对象所提更换人质要求,如果不答应有可能导致人质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下,才可考虑答应,以便在交换人质的过程中寻找或者创造对于不能满足的要求,警方的应对策略尤为重要,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导致情况恶化,谈判陷入僵局,产生严重后果。

(1)不可立即拒绝。永远不说不是一条重要的金科玉律。不能满足的要求不能直接生硬、直截了当地回绝,应当予以策略拒绝。同时让谈判对象意识到谈判人员是中立角色,是指挥人员而不是谈判人员具有最终决定权。实事求是列举客观困难,委婉提出己方难处,降低谈判对象心理预期。

(2)适当让步,酌情满足。准确选择让步时间,通过同步让步、示好让步、交换让步、被动让步等方式影响谈判进程。在最后期限到达之前,可做适当让步,稳定谈判对象的情绪;谈判即将结束时,可做象征性让步,推进和平解决协议的达成;武力攻击阶段,可做重大让步,拖延时间,同时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总之,对谈判对象提出的要求,既要把握原则,又要灵活使用策略。适当做出让步,可以化解僵持的局面;对处置危机不利的要求,也不能直接回绝,应当予以策略拒绝。

节选:警务危机谈判中的要求和期限及应对策略 孙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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