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纠纷的一般原理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个体之间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导致他们的想法各不相同,进而出现意见分歧,导致纠纷和矛盾的发生。旅游纠纷是广义的社会纠纷在旅游活动领域中的体现,是纠纷解决理论中的一部分,也是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根据学者对纠纷的含义和构成条件的界定,我们可以从主体、动机和主体的对抗行为给旅游纠纷做定义解释。不同的学者对旅游纠纷做出了不同的定义解释,将学者的观点进行整理汇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旅游纠纷进行解释:(1)旅游纠纷的主体涉及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2)旅游纠纷的产生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3)旅游纠纷表现为矛盾和争执。最高人民法院对旅游纠纷做出的定义解释1指出了旅游纠纷的主体和动因,为我们对旅游纠纷进行定义解释提供了参考。综上所述,旅游纠纷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在相关主体一方、双方甚至多方之间的一系列冲突纠纷的总和。
2、旅游纠纷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旅游业迅猛发展,旅游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当然,引起旅游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根据旅游纠纷行为主体的不同,将旅游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
从目前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内容的制定上掌握绝对的主动权。旅行社一般都会事先制定好对自己有利的格式合同,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拿到合同文本在基本不会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就草率签字。旅游者在拿到类似短途旅行这样花费较少的合同时,有的旅行者往往不看合同内容就直接签字。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事先缺少对合同条款及内容的沟通解释,在合同实际履行时,往往就会出现争议和纠纷。例如,当实际行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实际游览的景点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临时增加购物行程等情况发生时,就容易导致旅游纠纷的产生。
(2)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引起
旅游纠纷产生的原因,除了上述旅游经营者的原因之外,旅游者自身的原因也是导致旅游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事先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对有些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为旅游纠纷的发生提供了温床。旅游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在根本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旅游合同。还有一部分旅游者,因为旅行距离较短或者其他原因,仅与旅游经营者达成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旅游者的这种做法不仅给将来的旅游活动埋下了巨大隐患,也为发生旅游纠纷后的维权造成了阻碍。另外,旅游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在旅行过程中做出的不文明行为也可能导致旅游纠纷的产生。
(3)导游人员的原因
导游是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管家,负责安排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衣食住行,在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按照这个逻辑,导游与旅游者的关系应该非常亲密,旅游者应该非常信任并依赖导游。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导游与游客的关系却越来越紧张。近几年总能听到导游宰客、导游与游客发生肢体碰撞的消息。究其原因,归纳为两点。第一,导游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导游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就贸然带团,由于缺乏系统的培训导致专业知识匮乏,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则不能很好应对,导致旅游纠纷的产生。还有一些导游为了谋取私利,不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私自增加购物行程或者私自延长在购物店的时间,导致与游客产生旅游纠纷。第二,导游管理机制不健全。旅行社往往给导游设定很低的基本工资标准,这就导致有的导游人员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想方设法通过宰客来增加收入。没有设立完善的导游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使得导游人员缺乏对工作的热情和归属感,怠于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服务质量,从而引发导游人员与游客之间的纠纷产生。
(4)旅游管理部门管理不善
上述三个原因属于旅游纠纷产生的内部原因,而旅游管理部门管理不善则属于旅游纠纷产生的外部原因。首先,有的旅行社在不符合成立条件的情况下私自设立,不符合法定的设立程序,属于非法设立。这些非法设立的旅行社往往不具备正规旅游社应有的实力,在各方面都达不到正规旅行社实际运作的标准。当在旅游活动中遇到突发情况时,这些旅行社没有能力处理,就会出现中途扔团的现象,导致旅游纠纷的发生。其次,为了增加竞争优势,一些旅行社加大优惠力度吸引顾客,过分的夸大旅游路线,导致实际的旅游线路与宣传中的差距很大。旅行社以超低价格吸引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然后在实际的游览过程中,以各种方式进行额外收费,由此导致旅游纠纷发生,严重影响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节选:我国旅游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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