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由于其涉及到的民事案件审理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存在着适应性不足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及外国因素的房地产民事案件时。通常只是由法院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单的处理,而不能实现独立于《民事诉讼法》之外的特别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如果有特别标注的,就按相应规定执行和办理。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及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处理。
1、涉外房地产民事诉讼的原则
在处理和解决涉外房产民事诉讼时,应本着优先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条例匹配的原则,结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各类国际条约中的原则和司法豁免原则。或者借鉴通用的中国文字和语言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2、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
涉外的房地产民事诉讼在我国境内存在着一定的管理局限性。如果相应的合同签署地在我国境内,诉讼的标的物位于我国境内,或者被告在我国的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等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签署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或确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3、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与涉外房地产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事务处理起来涉及因素和影响较多。由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因特定原因或综合考虑而无法将判决继续执行时,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采取暂扣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予以替代。法院的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凭原始诉讼材料在30日之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节选:试析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 张庆运
公关公司导航:危机公关 上海公关公司 北京公关公司 深圳公关公司 广州公关公司 杭州公关公司 成都公关公司 关于倍酸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