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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的特质似乎与抽象的“正义”观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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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的特质似乎与抽象的正义观念一样,也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之所以令人费解,除了家事纠纷的复杂性、学者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形成共识之外,其深层原因是基础问题意识不强、体系化思维阙如等。

一、基础问题意识不强

学术研究始于问题,也是以解决问题为依归。如果没有认识到问题,或者忽视了问题,法学研究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明确基础问题是法学研究的前提,只有搞清楚家事审判制度的基础问题才能开展相关的家事审判制度构建或程序设计,否则所谓的路径、进路、对策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观我国家事纠纷特质研究成果,似乎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基础问题的意义和价值,一些作品仍停留在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引证名家权威代替分析论证,以理论复述代替独立的研究的旧时代思维模式1,在理论上并没有新的贡献。还有的学者对家事纠纷的特质一笔带过,似乎这个问题为法学研究所不齿或为众所周知的常识,没有研究的必要。

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另一个繁荣的表象是,对域外家事审判制度不顾实际的引介,得到的只是家事司法知识在量上的积累性增长,在研究的过程中把域外家事审判制度的研究成果不加质疑地作为前提,缺乏对域外制度发生的历史、经济、制度、文化等基础性问题的论证,即使部分学者进行了论证也不够深入,在复制域外经验的过程中忽略了对我国家事纠纷的特质这个基础性问题的自主性研究,论的成分明显较少,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家事纠纷特质的研究现状呈现表面的繁荣,背后的实质却是斑驳陆离。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学者还是民法学者都没有把家事纠纷的特质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任务。民事诉讼法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极少,相比之下,民法学者在这方面有些相关成果。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在论述亲属法之特质时认为,亲属法具有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要式性。林秀雄在论述亲属法的特殊性时认为,亲属法具有伦理道德性传统习俗性弱者保护性。但更多的民法学者从亲属法的伦理性、亲属身份权、人格权等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对家事纠纷特质系统化专门研究并不多见。

十二年前,著名法学家邓正来发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直到今天这个发问仍然具有重要的反思意义。家事纠纷的特质这一基础问题要求我们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问题重新问题化,增强问题意识,在做好基础|生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再开展相关研究。因此有学者指出,我们还需要静下心来甘坐十年、二十年冷板凳来进行基础问题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基本功和学术积累乃首要任务。

二、体系化思维阙

如要深入透彻研究家事纠纷的特质,除了强化基础问题意识,还应当运用体系化的思维展开论证。《辞海》对体系的解释是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7。两种解释都强调事物之间逻辑的自洽性、形式的一致性及内容的完整性。体系化思维研究方法是一种隐性知识,隐性知识不像显性知识那样易于通过文字、图表显现出来,其对学术研究的意义往往是以潜在的形式出现并发挥作用的,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最终意义上引导并决定着学术研究的系统化和整体性的基本走向。

同时,体系化也是判断学术研究是否具有融贯性的一个评判标准。从研究视角看,对家事纠纷特质的研究,站在民事实体法视角的有之,站在民事程序法视角的亦有之,还有站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混合视角的,至于哪种研究视角更具有合理性,学者大都没有做出论证。学术研究虽然倡导视角的多元化,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事物的本质,但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看,对家事纠纷特质的不同研究视角似乎违背了逻辑的自洽性。关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2007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上,与会学者共提出了9种宏观关系学说,很全面地汇总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赞同和谐关系论,即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体现了不同的独立价值,民事实体法需要民事程序法来保障,民事程序法需要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托,两者相互依赖,在和谐中共存。

张卫平教授也认为,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如筋骨血肉之关系,虽为各自存在、分立,但却不能分离。无论和谐关系论抑或筋骨血肉关系论都恰巧契合了特殊类型的纠纷需要特殊的诉讼程序与之相适应的原理。按照该原理,从家事司法理念等程序法视角或者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同的视角归纳民事实体法领域的家事纠纷的特质也就存在一定的本末倒置之嫌。

研究成果的异彩纷呈及种类的多样化,说明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并未考虑到特质内容的全面性及其之间的内在联系。虽然学者对家事纠纷的特质归纳多达30余种,并且独立地看每一种特质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很难发现其中的划分标准什么,各个特质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例如,伦理性与情感性、公益性与牵连性等等,学者大都没有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深入的论证。不同学者在用语上的不统一及同一学者在不同时空下的不同表述,至少说明在形式上学者对家事纠纷特质的认识还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的情形。也正是在这种各自为政的研究思维模式下,学者在研究家事纠纷的特质时,不仅论的成分较少,论的体系化思维更是欠缺,或遗漏了部分特质,或重复了部分特质,或割裂了各个特质之间的内在联系。

节选:家事纠纷特质的反思与重识 陈宝军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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