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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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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概念

林文学在其论文《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一文中提出任何纠纷都是由于当事各方对同一事实在认识X有分歧或争议,纠纷就是指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双边对抗行为。纠纷的产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和谐状态或者秩序被打破,因此,它不仅是一种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

医疗纠纷同样如此,是在医方和患方之间基于利益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双方的对抗行为。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其中,对医疗事故有明确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大部分是基于医疗事故而发生的纠纷,当然,也有虽然未发生医疗事故,但是患者认为医疗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找医方吵闹、甚至要求赔偿等,也属于医疗纠纷的范围。

2.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的产生,是离不开维稳和X访这四个字的。群体性事件的前身可以说是闹事。但是闹事一词明显是一个贬义词,在没有清楚事件起因之时,就直接将群众的诉求定义为贬义,这本就不合情理。虽然,在早期,毛泽东曾做过一个题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其中,就将罢工、罢课、游行示威等事件,定性为闹事,而其中专门讨论此类问题的第九部分,其题目直接就是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要求更加准确的定义一类事件,再继续用闹事二字并不妥当。

而群体性事件这一说法,最早出现于1994年,是一篇题为《竭尽全力稳定治安》中讲到的,由此可见,群体性事件最初是作为一个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出现的。

现阶段,不同学者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视角和关注点不同,主要有人民内部矛盾说、违法说或暴力说、以及目的或组织说这三种观点。其概念也不统一,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可采纳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他们将其称之为群体性突发事件,认为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所引起的部分公众参与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产生严重威胁的事件。

具体来说,就是我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或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的组织和目的,采取静坐、请愿、集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集体X访、阻塞交通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其发生场所往往在国家机关、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大型城市广场等,通常会危及政治和社会系统的稳定。如今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大大有别于公安部2000年提出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了,再也不是公安部门一家能够应付的了,已经变成需要由政府层面来综合解决的事情了。

节选:基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研究以四川省M市为例 作者: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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