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之前,处理医患纠纷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3条途径: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人民法院裁决。这3种途径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同弊端。
医患协商医患协商过程中,患方的吵闹对医院正常工作影响程度常常是医院妥协的主要因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医闹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形成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羊群效应,给职业医闹以牟利空间,加剧了医患纠纷处理的难度。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但是,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院的主管部门,又是责任认定部门,很难得到患方的信任,因此调解结果多数不被接受。
人民法院裁决通过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除了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和诉讼程序繁琐外,诉讼过程中借助司法鉴定来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种鉴定模式也受到公众质疑。
节选:县级医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证研究 丁晓燕 祝滨 秦晓云 叶辉 范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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