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家事纠纷调解的相关立法
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将家事调解制度与现有诉讼制度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家事纠纷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调解规范相区别,制定独立的家事纠纷调解的法律制度。这样,既能体现家事调解程序的特殊性,又能使调解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家事调解的效能。
(二)构建专业化调解队伍
1.成立专业调解团队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让有丰富社会经验、有热情、有爱心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专门负责离婚、赡养、继承等家事诉讼的审理,提升家事调解水平。可从社区、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遴选、聘任具备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专门知识、擅长沟通、乐于调解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等,助力家事纠纷化解工作。同时,可建立由特邀调解委员会、社会综合治理组织、社区调解组织所构成的三级综合家事调解体系,各司其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强化部门间联动家事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加强与公安、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动,组织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妇联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家事回访,宣讲家事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及时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达成共识,达到调判一个纠纷、化解一类矛盾、救治一个家庭、教育一方群众的效果。
(三)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场所
建立符合家事纠纷审判特点的审判庭,变白色冷墙为粉色暖墙,通过营造温馨的审判环境来消除当事人内心对法庭的排斥心理。设立配置椭圆桌的家事调解室,通过面对面谈话缓释矛盾、减少对立情绪;建立心理辅导室,及时对存在心理健康隐患及情绪过度激动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尽情吐露心声、释放压力,充心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以利于提高家事调解水平。
(四)健全家事纠纷审判制度
1.制定新的家事审判法律法规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家事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规程》《家事案件联动机制》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家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案件审理的操作规程,为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审判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2.设立诉前调解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民间一直存在着较强的厌诉心理,告人一状,十年不忘的意识根深蒂固。诉前调解可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尤其是家事案件起因复杂、矛盾交织,更应注重诉前调解。即使诉前调解不成进入诉讼阶段,仍应由法官再次进行庭前和庭后调解,先调再判,尽量帮助当事人消除误解、弥合亲情。
3.创设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发生矛盾互不相让,诉诸法院的情况并不少见。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设置冷静期,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可设为3个月,无未成年子女的可设为1个月,以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事后反悔等现象。但因严重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等紧迫事由的案件除外。
4.引入心理咨询和疏导机制
设置心理咨询室,对遭到家庭成员虐待、殴打、遗弃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心理咨询师介入案件调解、调查及回访活动,帮助他们稳定情绪、舒缓压力、修复心理创伤,通过情感干预最大限度地挽救感情、化解家庭矛盾。对有暴力倾向、情绪不稳定的当事人,通过心理干预引导其正确面对家庭矛盾纠纷,避免发生极端事件。
5.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虽然不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但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对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案件应全面分析利弊,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自己的行为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同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心发展、认知能力的不同,及时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6.建立家事纠纷案件回访制度
从制度层面确定家事纠纷案件回访的范围,进而提取需要进行回访的案件,制定回访规程,制作回访登记表、回访笔录,指导家事审判工作。法官可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现状,及时有效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帮扶;对仍有矛盾的当事人,通过劝解、教育等方式进行正面引导,从而有效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7.引入家事调解案例指导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事纠纷案件也出现一些新类型新特点的案件。面对新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家事调解案例指导机制,定期筛选可供借鉴的指导性案例,提升家事法官的办案水平,有效服务于社会发展。
节选:基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机制研究 党振兴
公关公司导航:危机公关 上海公关公司 北京公关公司 深圳公关公司 广州公关公司 杭州公关公司 成都公关公司 关于倍酸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