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家事调解制度
澳大利亚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处理家事纠纷。《澳大利亚家庭法》《家事法规则》等法律法规是澳大利亚家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澳大利亚家事调解由法院聘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社会学知识、专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的人员主持。家事纠纷调解过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保障制度健全。任何一方在调解的过程中,均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听取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和建议。第二,调解采取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随时退出调解,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判决。第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子女利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避免使子女的权利因为父母的行为而受到侵害。
(二)日本家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停法》是日本一部专门解决家事纠纷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调停机构依职权均可启动调停程序。调解过程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调解首先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矛盾焦点,指出对方的不足并提出自己对矛盾解决的意见、方式和想法;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总结、梳理争议焦点,平衡双方意见分歧,寻求解决办法。调解委员会可以直接到双方生活的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双方对主要证据争议不大时也可听取专家意见,充分调查了解、听取专家意见后制定矛盾纠纷解决方案,通知当事人再次到庭,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
(三)美国家事调解制度
美国的家事调解发展较为成熟,调解是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包含社会调解和法院调解两个部分,调解成功率约占全部家事案件的80%以上。中立的评估程序是其制度的显著特点,通过利益提前评估,客观地分析各种解决方案对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利弊,以低廉的成本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美国家事调解员主要由心理专家、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担任,调解程序中有专门的调解规则作为依据,保证调解程序的合法性、规范化。
(四)德国家事调解制度
德国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制定的法律规范成熟、体系健全。除社会调解员、法官之外,法律赋予检察官参与婚姻案件的调解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家事纠纷的调解中。当矛盾纠纷一方提交申请,提起家事纠纷处理诉求时,接受申请的部门及时通知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提前评估社会风险并积极参与其中,斡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为家事案件的审理及社会的稳定保驾护航。
国外家事诉讼程序的共性内容一是家事纠纷以调解为原则、判决为例外,调解是家事纠纷解决的第一道程序,贯穿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始终;二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没有特殊情况案件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三是对未成年子女、老人的权利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四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充分参与,在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社会学家、心理学者、教育家、律师、妇联等专职人员均参与其中,提供专业建议以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化解矛盾纠纷。
节选:基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机制研究 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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