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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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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数量增速快,占人身损害类纠纷的比重大。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调解,进入诉讼案件的比例较小,2010-2012年分别为6.28%、5.11%、5.76%;调解成功的比例分别是88%、83.09%、91.15%。与此同时,进入民事诉讼的案件虽然比例较小,但绝对数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201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341

件,2011年增加到1641件,同比增长22.37%;2012年增加到2029件,同比增长23.64%。这些情况说明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部分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矛盾仍较深。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中所占的比重大,且比重越来越大。2010年,此类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的比例为48.60%,2011年为52.28%,2012年为59.40%。

2.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在权利主体上,涉及到受害人及其家属;在赔偿义务主体上,涉及机动车所有权人、驾驶人、乘客、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被挂靠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保险公司、道路管理者等,法律关系复杂,既有侵权法律关系,又有保险合同关系,还有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帮工关系、好意同乘关系;既涉及交强险,又涉及商业险。审理好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同时要处理好几个法律关系。

3.赔偿能力不高,兑现率低。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方遭受伤害的程度较大,伤残程度高、丧失生命等情形较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为普遍,受害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而部分肇事者却无履行能力,受害方虽然得到胜诉判决,但却得不到及时、全面赔偿,极易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4.调解难度大,和解率低。

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较多,赔偿金额较大,部分赔偿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加之人民调解组织、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积极协调了大部分案件,因此,最后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纠纷大部分属于矛盾激化、处理难度大的案件,加之部分保险公司不愿意调解,导致此类案件调撤率较低,只有34%左右,远远低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撤率。

节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研报告 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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