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客观表现辨别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而这一本质特征的主客观两方面是相互统一的。仅这一本质特征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本身便是有一定的辨别难度的,另一方面,不管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行为,客观上都具有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的表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时,仍然要以行为人的不同客观行为为立足点加以分析:
(1)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若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则不应认定其行为为合同诈骗,而是合同纠纷;
(2)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具体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履行合同的条件;
(3)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当事人往往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存在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为目的,意图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并达成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如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大部分用于挥霍,或者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则应当认定其行为为合同诈骗罪,相反,如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其在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可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5)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如行为人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救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则不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受到阻碍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比比皆是,已经成为了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虽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是两种截然不同违法行为,但是,二者却有许多相似之处,难以区分。司法实践中,对两种行为进行定性时,常常出现混淆不清的问题,即出现合同纠纷诈骗化或合同诈骗纠纷化的情形。而无论以上哪种情形发生均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具体表现为:如果将合同诈骗错误定性为合同纠纷,便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破坏了市场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将合同纠纷错误定性为合同诈骗,则会造成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失司法公正,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有悖法的精神。
如何准确划清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行为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表现特征上十分接近,差别甚微,有时甚至难以察觉。我国刑法224条中规定,合同诈骗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想要对合同诈骗罪有一个更加准确的认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合同诈骗这一行为本身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其次,还应当对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体的客观行为表现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在大量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行为人行为的客观表现越来越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以上述方面为根据对之进行具体分析的过程中,也就遇到了更大的难度和阻力,这些都为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辨别出了难题。
节选:案例分析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法律界定 陈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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