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纠纷有效解决的要求,能动司法倡导和谐司法。实现小微企业纠纷通过司法和谐化解的终极目标,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既契合了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又彰显了司法的实用性与灵活性。
1.诉讼调解
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及实践经验证明,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基于文化的历史惰性及当事人的经济理性,诉讼调解暗合了当下我国的古代文化传统、特有的心理与现实政治需求,具有法理价值、伦理价值与经济价值。
(1)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借鉴域外司法ADR实践经验,建立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即在法院主导下,由法院指派的诉前法官、委托调解员或陪审员等人员组成调解庭,通过合意、建议、申请等方式启动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守合法与自愿原则,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渠道与司法强制力和正式诉讼程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制度。
(2)激发律师调解基于法条主义、利益驱动、执业习惯等,有时案件代理律师的存在不利于诉讼调解。对此,法官可以利用其制度角色所赋予的作用,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共同改革现行律师收费制度,改变律师的职业文化,激发律师调解,让律师成为调解的重要力量。这既能克服我国司法资源的不足,又能提升律师在权利救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及其自身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声誉。
2.推进法官的现代化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在法律帝国中,法院是其首都,法官是其王侯,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损失要更大。司法是法官对法律的一种建设性的释明与运用,法官是法律帝国主管人。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多渠道开展司法知识、职业技能与伦理等培训,不断更新法官的司法理念,培育法官的超然独立的地位、行为及其理性思维,使其具备应有的人为理性,增强法官执法办案的能力,推进法官现代化,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避免法院成为工厂作坊,正义流作商品出售的尴尬后果。
节选:小微企业纠纷司法解决规则重构新维度 李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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