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微企业及社会的长远发展、整体利益考量,小微企业纠纷的有效解决需要多方能动,编织法院主导、职能机构联动的解纷网络,形成作业共同体。
1.构建联动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但原有法律运行体系难以有效威慑与惩戒现今的一些被执行人,导致小微企业案件执行难。对涉及执行人为小微企业的执行案件,法院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科学构建法院与银行、房地产、出入境管理、工商、公安、征信管理等部门协调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信用报告,通过媒介公告或悬赏执行、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高令等,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让执行威慑力机制成为一柄挂在墙上的剑,让小微企业胜诉成果切实转化为企业的生产要素。既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利的实现,又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
2.合力破解融资难
(1)创新融资担保。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不具备让人信服的担保能力。法院必须与相关部门合力支持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创新,助解融资难。
第一,拓宽合法融资渠道。法院要妥善审理小微企业新型融资担保纠纷,运用案例解读等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其融资担保行为,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将担保物的范围扩大到林权、商铺使用权等,加强担保物价值的评估与监督,规范民间借贷担保登记和物权流转等程序,化解融资担保系统性风险,助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第二,健全小微企业无抵押联保贷款制度。一是以辽宁盘锦的联保信贷为蓝本,实行小微信用联保贷款。即多家企业结成贷款联合体,作为共同且连带债务人,共同申请贷款,不需任何担保,实行信用联保。二是以意大利帕尔梅桑奶酪抵押贷款为蓝本,实行政府、行业协会等部门与企业联保贷款,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燃眉之急。
(2)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小微企业常选择处于灰色
地带的民间借贷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因此,我国要转变民间融资监管的理念,通过加强其在新时期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有限度地认可其合法的地位,将灰色金融在阳光下规范化运行与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此,既要加大利用民间融资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坚决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又要对运用借贷资金为企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的民间借贷,依法予以保护,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3.完善诉讼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发展和社会控制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小微企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具有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正当性。国家构建以诉讼为主导和解、调解与仲裁为补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化后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结构,并逐步形成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多元并存、衔接有序、和谐发展的正义综合体系。
4.法律援助惠及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融资难,抵御法律风险能力弱,法院应该提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部门共同修改现行法律援助制度,让法律援助惠及小微企业,彰显对小微企业的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经济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诉讼费用减交、缓交条件,给予司法救助,或者比照刑事诉讼,实行律师指定代理制度,帮助小微企业为权利而斗争。
节选:小微企业纠纷司法解决规则重构新维度 李海娟
公关公司导航:危机公关 上海公关公司 北京公关公司 深圳公关公司 广州公关公司 杭州公关公司 成都公关公司 关于倍酸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