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界

企业与企业的矛盾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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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衔接方式方法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属于商会、行业协会会员,或者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欠款纠纷、合同纠纷等涉行业和贸易规则的相关纠纷,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法院均可通过委派、委托或邀请三种方式对接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在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诉中和执行过程中,这三种诉调衔接方式既可分开单独进行,也可以交叉实施,但必须以及时、公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前提。

(二)规范司法确认程序

对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参照有关规定,建议在24小时内受理,受理后在1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和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信任感。

(三)提供多样化的联系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送法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巡回审判以及开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方式,加强与非公企业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他们的司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难题,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四)选任合适的人民陪审员

法院应当支持和鼓励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同时,对品德好、威信高、奉献意识强、调解经验丰富、调解成效突出的非公企业司法联络员、特邀调解员,探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五)强化调解队伍能力建设

通过举办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邀请相关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等形式,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人员,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可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节选: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实证调研林添民 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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