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之主体诽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16周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二)诽谤罪之客体诽谤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在大量资料中对于诽谤罪的描述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可见,将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作为诽谤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的主流观点。
(三)诽谤罪之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
诽谤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播散布的事实虚假,明知自己散布的虚假事实会带来折损、降低他人名誉的不利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这种不利后果持有积极期待的态度。
(2)间接故意
在诽谤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大部分的观点认为,诽谤罪中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也有学者提出这里所说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的故意。因为存在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散布的可能是虚假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造成名誉的损害非常明确,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现象。
通说观点只肯定了诽谤罪的直接故意,但笔者也认为诽谤罪的主观故意应该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才更符合实践的需求。这是因为实践中也常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但实际上,其行为却满足捏造虚假事实散布消息,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侵害名誉权在民法上加以救济,但这种间接故意所造成的后果同样也应得到重视和归置,而不能以行为人没有直接故意为由就一再退让,对于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的放任态度同样也应严肃对待,才更有利于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四)诽谤罪之客观方面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地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
(1)捏造行为这就要求要构成诽谤罪,首先,需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事实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即使有散布的行为,向大众公布了不为人知的某些事实。即使这种散布行为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可能侵害了其他的法律关系,但不构成本罪。
(2)散布行为其次,需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向社会公开的扩散。公然的或非公然的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虚假的事实。要求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给他人的名誉,人格尊严带来损害后果,或者在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虚假事实,对于被害人不可能带来损害,或者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能够构成诽谤罪。
(3)特定对象与情节严重其三,诽谤行为必须是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并不要求一定要指名道姓的说出对象是谁,只要大众能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捏造事实和散布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有捏造和散布事实的诽谤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不能以诽谤罪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行为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诽谤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情况等等。
节选:论诽谤罪 杨彦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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