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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应法律适用问题的伦理要求伦理考量

倍酸公关

法律适用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对于网络舆论所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官不仅应准确适用法律,还应考量社会伦理因素,以凝聚人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适用即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来判决案件,达到实现个案公正的司法目的。案件事实认定后,法官要准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定罪量刑。但是,法官适用法律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明确、案件事实归类确定,法官只需从法律规范体系中找到相匹配的法律即可;另一种是法律模糊、案件事实归类难,从法律规范体系中难以找到现成的相匹配的法律。

法律的模糊性、案件事实归类难在于法律无法做到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做出详尽地规定,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这时,法官适用法律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依法作出裁断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某种案件事实,但要作出正确裁断也是困难的,因为法有时也不在场,法官需要去找法。这种情况下,法官根据法律的解释可以适用此法律也可以适用彼法律。

对于此类案件,网络舆论和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通常会存在争议或分歧。如许霆案,对于许霆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就存在法律模糊和事实归类难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告诉ATM出错这种行为应该怎么解决。这也是一审判处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无期徒刑,引发网络舆论热议的重要原因。可见,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民众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又存在分歧时,法律适用问题自然就成为网络舆论热议的焦点。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论关注

法律适用问题除了法律因素,还有伦理因素。民众认为适用此法律而非彼法律,或认为根据此法律量刑过重或过轻,背后往往蕴含着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网络舆论质疑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还在于民众拿许霆案和众多贪污案进行比较,贪污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许霆的行为大,相对于这些民众痛恨的贪污犯,许霆的判刑显然不公平,这不符合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因此,法官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还应考量案件背后的社会伦理因素。庞德就曾强调伦理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事实上,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中的伦理因素从来都未曾被排除出去过。

1.体察案件背后的社会伦理因素

备受争议的案件背后不仅有法律因素,还有社会伦理因素。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深入考察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境,深入体察案件背后的社会伦理因素,感受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和伦理诉求,以准确的适用法律。如XX案,此案一审判决之所以引起一片质疑声,原因之一是没有考虑案发时的伦理情境,二审改判则充分考量了这点,这在二审判决书中有所体现,杜某2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XX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XX持刀从背部捅刺,防卫明显过当。XX及其母亲苏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XX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XX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二审判决书中用了辱母人伦人格尊严等道德意味很浓的词。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

辱母是严重的亵渎人伦和有辱人格尊严的不道德行为,杜某2的行为与现行的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自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否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辱母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人格尊严受法律所保护。因此,杜某2的行为不管从社会伦理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都应受到谴责。相反,XX的行为违反法律,但保护母亲和维护人格尊严符合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有所考量,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2曾当着XX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虽然距XX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XX捅刺杜某2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某2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XX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15]可以说,这起案件触及到了社会伦理道德,引发了民众伦理道德上的担忧,因此司法机关在严格司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发生时的社会伦理道德因素,考量了民众的伦理诉求,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2.探寻法律的伦理精神。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其背后总是蕴含着一定的伦理精神,反映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麦考密克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司法是终极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弘扬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手段,司法判决通常对社会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起着引导作用。因此,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探寻法律背后所蕴含的伦理精神,实现法律引导人向善的目的,使法律的适用与社会伦理道德相适宜。德沃金在论述法律整体性理论时提

到了两个原则:一种是立法原则,它要求立法者设法使整套法律在道德方面取得一致;一种是审判原则,它启示我们尽可能将法律理解为在道德方面是一致的。德沃金的立法原则和审判原则都强调法律与道德方面的一致性。对于法官来说,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尽可能使法律与道德方面一致。如邓玉娇案,网络舆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之所以反应强烈,民众之所以要声援一个杀人凶手,在于这是一起官民冲突的案件,唤起了民众对权势阶层仗势欺人的痛恨。可以说,这个案子怎么判,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也牵涉到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气,即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邓玉娇。

因此,网络舆论对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关注,反映了当下民众对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担忧,法官应理解网络舆论的这种过激反应并给予适当的考量。还如张学英继承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件。从法律规范层面看,依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得出张学英有权继承遗产的结论。从道德规范层面看,根据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张学英的二奶行为有违风俗良序,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其继承遗产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规定,得出其不应继续遗产的结论。这里,同一个案子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层面得出的是相反的结论。从严格司法的角度来说,应该判决张学英继承遗产,因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但是,面对此案中显然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会偏离社会的伦理道德,判决结果很难被民众认同和接受,民众会质疑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同时也与法律背后所蕴含的伦理精神不相适宜,现行继承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而不是保护个人有违风俗良序的行为。这如马克思所认为的,如果说任何立法都不能颁布法令让人们去做合乎伦理的事情是正确的,那么说任何法令都不能承认不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就更是正确的了。因此,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张学英不能继承遗产,这符合法律是促进而不是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的精神。

3.司法判决不违背人之常情

人之常情是指人类的普遍道德情感和基本的伦理诉求,而非个人的私人情感。司法判决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不是说要顾及民众的个人情感,也不是顾及民众不合理的道德诉求,而是要吸收民众合理的道德情感和伦理诉求。中国是一个重视人情的社会,法律本身也反映民情,法律与人情有内在的联系。如宋代胡石壁曰: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梁治平先生也说,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19]西方国家也有关于法律与人情关系的论述,如安提戈捏认为,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托;富勒指出,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克维尔认为,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见,古今中外,都强调法律与人情的平衡性。

因此,法官面对网络舆论所关注的案件,不仅要遵循法律条文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时还应考虑到人情因素,要实现法理与人情的融合与平衡。培根在论及有关人命关天的大案时,指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底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人民日报针对XX案终审发表的评论中提到,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考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XX案的二审法官在谈起这起案件时说到: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一个案件,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总之,司法公开是司法回应网络舆论关切的方式。司法机关面对网络舆论所关注的案件事实问题,严格按照正当程序来认定案件事实;面对网络舆论所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机关应尊重民众普遍的道德情感,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考量社会伦理因素。这样,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又对社会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起着引导作用。

节选:论司法回应网络舆论关切的伦理维度 吴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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