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是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的基础,也是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对于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事实问题,司法机关应经由正当程序而不是由网络舆论来判定,经由正当程序通往案件事实真相是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的伦理原则。案件事实是司法判决的前提和依据,案件事实是什么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如何,一旦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就会导致错案的发生。霍宪丹指出,根据有关调查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不到一个是适用法律错误,大量错在法律事实认定上。这是网络舆论所以关注案件事实的原因之一。同时,民众与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上通常存在争议或分歧,这是网络舆论关注案件事实的重要原因。
1.民众与司法机关在案件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平等性
虽然我们一想到法律就免不了说到法庭、律师、警察,但每一法律过程的核心都不外乎是信息。通常来说,只有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才能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民众只能根据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官方平台或道听途说的渠道来获取。因此,对于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民众往往是基于不全面或不真实的信息做出判断,这难免会误判案件事实。
2.民众与司法机关在判断推理方式上存在差异
民众往往是裁决结果占统治地位,通常从预设或渴求的裁决结果倒推出所认为的事实,凭借感觉、直觉、预感而不是逻辑推理来做出判断,同时为了证明感觉、直觉、预感的正确性,往往又会倾向性地选择事实。司法审判则不能采取从结果倒推出大前提的推理方式,而是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做出裁决。
3.民众与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上存在认知差异
司法机关判案依据的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民众依据的是舆论事实、传闻事实等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民众头脑中勾勒出的可能是虚假的事实,这如李普曼所认为的,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
基于以上三个原因,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所谈论的事实往往存在差异。网络舆论通常认为事实是这样,可称之为传言事实、媒体事实、舆论事实或复制事实等,认为是一种主观推断,不需要是通过正当的程序推断出来,也不需要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或证伪,不具有正当性,司法审判不能采用这样的证据。如邓玉娇案,网络上关于案件事实有着不同的版本,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难以判断到底哪种版本更加接近事实真相。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可称之为制度的事实,我们主张,法律的和其他社会事实是属于制度的事实的东西。可司法机关认定是一种客观判断,有确定的证据加以支撑,具有正当性,这是司法审判的基础和依据。网络舆论和司法机关分别从认为的事实和认定的事实出发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会进一步加深网络舆论对案件事实真相的猜测和质疑,从而更加致力于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的探寻。
面对这样的情形,司法机关有必要针对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回应,让民众知晓案件事实认定的理由和过程,增强民众对案件事实的认同感和司法的信任感。如李某某案,李某某的年龄问题一直是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由于海淀区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回应,造成网络上流言满天飞。对于这个事实问题,直到一审结束后,海淀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才回应了网友关于李某某年龄是否造假的问题,表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未成年,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证据来综合判断。还如邓玉娇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可见,面对网络舆论所关注的案件事实问题,司法机关只有及时、主动回应,才能消除各种猜测和质疑。
司法机关应遵循什么样的伦理原则来回应网络舆论对案件事实的关注?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司法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也应是正当程序的产物。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丹宁勋爵认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司法审判强调程序性,司法必须经由正当的程序才能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从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到判决的作出,无不是程序的产物。可见,司法审判关乎程序问题,案件事实也只能通过正当程序来获得,唯有如此,事实真相才具有正当性和唯一性。因此,司法机关面对网络舆论关注的事实问题,应遵循正当程序的伦理原则来还原事实真相和回应网络舆论。
1.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先有证据的存在,然后才能认定从证据中推论出来的案件事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如果司法机关迎合甚至屈从于网络舆论,把网络舆论认为的事实或把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事实当成法律事实,毫无疑问违背了正当程序的伦理原则,不仅程序不公正,还可能导致结果不公正,显然这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如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案,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面对网络舆论所认为的强奸或约会强奸的事实,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强奸了死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无罪,这说明司法机关是根据确凿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网络舆论质疑的案件事实时,坚持了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原则。
2.证据是正当程序的产物
司法机关回应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事实时,应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实或证伪网络舆论所认为的事实。《法的门前》一书中把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比喻为考古的过程,案件发生时法官是不在场的,法官面临着两个难题:弄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断。前者类似考古,只能依赖已找到的文字和实物,还愿历史真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时候甚至是不可能的。司法机关犹如考古学家,合法有效的证据犹如考古学家发现的文字和实物,司法机关只能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对事实证实或证伪。而证据是正当程序的产物。司法机关必须经由正当程序调查采集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且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正当程序环节,法官才能决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
总之,法庭作为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平台,司法机关应经由正当程序通往事实,用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让当事人和民众感受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正当性和唯一性。
节选:论司法回应网络舆论关切的伦理维度 吴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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