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通讯系统获取信息已是新媒体时代的主要特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逐渐成为民众反映意见、表达诉求最主要的途径之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涉法网络舆情的处置更是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但是,目前社会对网络舆情的规律性认识还有待深入,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机制也还不够完善。笔者在此仅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涉及的几个问题略作探讨。
一是涉检网络舆情传播中如何甄别信息的真实性,划清舆情范围。
对于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首先要了解掌握网络传播的规律,甄别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正确、公正。一方面,网络传播是一种数字化传播,摆脱了时空限制,传播的时效和速度都比较快捷,尤其是一些网络服务商引用国际版权通行的避风港原则不对新闻源负责,信息的真假要读者自己甄别。另一方面,在网络海量的信息中,事件发生的背景、缘由及解决方案,容易受网络大V或网红言论之类所谓意见领袖的影响,有时貌似民意舆论汹汹,而实际上多为情绪宣泄式的被放大了的声音。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网络舆情信息的正确性、相关性,就成为互联网传播中的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官的司法规范化等信息容易被互联网迅速传播,在网络上形成涉检网络舆情,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划清涉检网络舆情传播的范围,锁定有价值的、有意义的信息,运用检察宣传的主阵地、主渠道以及新闻发言人为社会大众提供正确的、新鲜的信息,也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二是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与检察官客观中立义务的关系。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应对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事件的真相与处理结果,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的期待。新闻发言人制度,其本质在于检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及时准确地发布检察工作信息,对涉检舆情进行正面引导,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但是,检察机关的新闻发言人代表检察机关发声,必须秉持检察官职业伦理,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对案件的公开不偏不倚,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在舆论压力下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一方面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化解质疑、负面舆论乃至谣言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建立有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法律法规,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对于建立公共服务型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注意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身处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正受到广泛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平台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思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反腐现象蓬勃兴起。由于隐私权立法的缺失,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和隐私权不可避免产生冲突。例如,涉检网络舆情中,公民对贪腐案件的揭发、控告以及申诉,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官员及相关人员私人信息等隐私利益的保护问题。如何规范网络反腐,控制网络举报的副作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网络反腐中,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边界。公共利益是隐私权行使的边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法律应予适当克减,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从而真正实现有效反腐与对隐私权的相应保护。由此,在畅通网络反腐民意表达渠道的同时,运用利益平衡原理,有必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和滥用表达自由的限制。作者:魏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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