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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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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也是国内、国际矛盾争端解决的重要规则机制。由于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法律制度不完善、纠纷分流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基层法院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办案压力。面对诉讼洪潮,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流和过滤,即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来化解纠纷。健全并完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认真面对并尽快加一解决的重大政治和法律课题。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价值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论,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各种自发的活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20世纪以来,诉讼案件的大量积压是世界各国法院面临的严峻形势,司法资源的相对不足使得不少国家在注重改革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在积极探索调解、仲裁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由此形成。

诉讼本身要受到立法滞后、法律规范矛盾、调控领域特定、价值选择冲突、案件证据实施认定困难以及司法环境侵扰等因素的影响。诉讼机制的运作成本较高,频繁启动诉讼机制裁决社会纠纷,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作为一种以冲突双方当事人公开对决为表征的社会解决纠纷机制,诉讼容易将矛盾公开化,容易导致已有的社会矛盾扩大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高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或核心,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功能互补,其合理性归因于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这些需求决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价值。

(一)利益和需求的多样化

人类社会总是充满了复杂的利益冲突,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不同,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从战争、领袖的权威命令到协商、调解和审判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会不断出现,针对这些纠纷的特点,人们也会随之发现和创造出新的或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20世纪以来,当代社会的一系列重大变化都带来了纠纷解决机制的新的动向,在诉讼方面出现了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它主要是指有关公害、违宪审查、人权等社会问题的新型诉讼,其特点是无既定的法律规范、涉及集团利益并较大程度依赖于法院的裁量等。这些造成了司法的危机,中国由于法制不够健全以及司法资源的匮乏,在处理纠纷时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利益的多元化迫切需要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

(二)社会主体关系的复杂化

纠纷解决方式与主体之间的关心息息相关。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将社会的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状态的普遍变量称之为关系距离。他认为关系距离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曲线关系,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诉诸法律和诉讼显然是被尽量避免的;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也相应增大;但是当关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关系又开始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关心决定了他们在利用法律和诉讼的频率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决定了社会必然根据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设计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发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根本性变化,在陌生人社会,诉讼成为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诉讼的局限在于他会造成一些长久合作关系的破裂,留下与社会常理或情理相悖的种种困惑。在接受了规则和普遍性的统治之后,人们又开始重新发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对话的价值,对纠纷解决的自主性和机会合理性给予了更多的重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可以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机地与司法诉讼制度结合为一个多元化的系统,以适应各种主体的多层次的需求。

(三)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

从根源上看,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和多渠道的。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功能严重失衡、诉讼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诉讼内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成为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

通过诉讼能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主体对于正义的需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但这是以巨大的诉讼成本为代价的。而非诉讼程序以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要素

作为一种社会性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的是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多元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更遑论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制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有的解纷方式和渠道不具有多元性。众所周知,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都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尽管它们各自的调整对象、程序设计以及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共同的功能是一致的。所欠缺的,则是能够将它们各自的潜能充分激发调动出来,并使他们能够做到职责相互协调、运行程序顺畅、功能有机互补的一整套理论体系、运作监管机制,乃至法律制度。

(一)基本路径。一是要研究确定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团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等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责、作用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工作流程和协调机制;二是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内涵及制度规划,要从实际出发,不作整体划一的模式设计,而是立足于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各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差异显著、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社情和民情特点,确定相应区域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框架。

(二)目标要求。一是在机制的整体架构方面,表现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司法的、行政的、社会性的以及民间的各种争议处理和纠纷化解资源的有机整合、功能协调;二是在机制的运作程序方面,表现为和解、仲裁、行政裁决与诉讼等多种纠纷处理手段的综合运用、有效衔接;三是在机制的最终效果方面,表现为传统民商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得到便捷高效的化解,新类型疑难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区域内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得到有效控制和疏解,实现矛盾不激化、不蔓延、不留后遗症;通过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有效促进纠纷防控机制的形成,使工作量点逐步由被动应对纠纷转变为主动预防和减少矛盾的滋生,从而最终使社会矛盾纠纷的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并稳步下降、

(三)实现方式。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首先需要党中央做出相关决议,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在中央作出原则性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由各地党委组织领导和协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民间社团等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运作,按照既定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又有利于发挥系统整体功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剖析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内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差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与之相对应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甚至呈现萎缩的局面。几十年的实践积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可分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个大类。

(一)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特点及困境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民间纠纷的范围逐渐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与以往的民间纠纷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具体如下:

第一,与土地的关系密切。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城镇化建设中的民间纠纷大都与土地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以土地为核心,土地流转,房屋拆迁补偿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如今农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是承载着一种社会保障的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到了冲击。
第二,调解难度加大,内容复杂且易激化。由于城镇化建设对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产生的纠纷大都涉及到人们的根本利益,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有效的化解纠纷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农村民间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这些纠纷一旦解决不好,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有的甚至酿成刑事案件。
第三,纠纷牵涉的主体多元化。以往的纠纷的主体大都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的纠纷主体的另一方往往涉及到村干部,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纠纷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而且大都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2.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第一,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待提高。农村的实践表明,现有的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纠纷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其一,农村纠纷调解组织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二,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专职调解人员的比例相对较低。

第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文明程度。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却发展缓慢,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更是不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满足社会对其的需求,且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而且存在方向性的错误,在收入水平较高,信息接受渠道较广泛的城市地区宣传的较为到位,在经济收入较少,信息来源较为闭塞的广大农村地区却较为糟糕。其次,法律援助标准不符合实际。经济困难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之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主要适用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来衡量,这样的标准不符合实际,致使许多经济收入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群众得不到援助。再次,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援助经费是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物质保障。没有充足的援助经费做后盾,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很难实现。

第三,相互衔接的系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阶段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处于一种松散的状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结果大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此外,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依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司法程序不够严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很难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日趋增多的民间纠纷对有限的法律资源的需求。

(二)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困难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大力进行探索和创新,通过完善制度、搭建平台、加强司法确认等举措形成了纠纷解决的一系列东方经验。但是,目前在制度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当前要按照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总体思路,落实中央顶层设计,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向纵深推进。

1.目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矛盾纠纷分流渠道不通畅。多元化纠纷解决从制度生成到扎根实践,需要涵括司法、行政和其他社会多元解纷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从现实权力架构以及实践经验看,法院并无权力支配或物质激励的优势,很难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这也导致目前纠纷化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工作保障和监督考核难以跟进等问题。

2.运用非讼方式效果不理想。

当前,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仲裁、行政调解、公证等非诉讼解纷方式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从仲裁层面看,部分地区仲裁机构形同虚设,基本处于闲置状态。从行政调解层面看,不少行政机关片面认为化解矛盾的法治方式就是诉讼方式,往往囿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其应承担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维稳职能故意弱化,穷尽办法推诿至法院进行解决。不仅未能发挥非诉矛盾化解方式的优势,反而导致了许多矛盾因长期堆积而更难解决。

3.诉讼仍是解纷首选方式。

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主体复杂、频发易发、敏感性强、对抗激烈等特点。纠纷化解需求日益呈现出多面性,然而,当前实践中纠纷解决却过度依赖诉讼方式,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逐年剧增。这不仅加剧了司法资源匮乏的矛盾,使得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更为凸显,也增加了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本支出,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不经济的。

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正处于严峻的困境之中,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以民间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衰落并被边缘化;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暴露了我们在纠纷解决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系统化思想指引的缺陷,也反映了实践中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疏漏。当然,几年来的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缺乏应有的关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四、构建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分析,今后应着力予以整合改造,争取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纠纷化解质效。一是完善诉前分流、诉中委托、司法确认工作流程,将诉调对接工作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对有非诉方式解决可能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对诉讼中有调解可能的,尽量进行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出具调解书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审理案件,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更方便、更快捷的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应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打造具备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运行、一揽子解决纠纷功能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致力把中心建成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产品的超市。

(二)搭建调解网络,引入多元化调解力量。一是继续落实法官联系乡镇村委会制度,结合审判实际,强化班子成员与乡镇,业务部门与村委会(社区)联系的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形成以法院为依托,乡镇、村委会为轴心,村村都有人民调解员的局面;二是拓建法律服务联动平台至其他乡镇,通过整合司法、行政优质资源,扎实开展好矛盾纠纷联动调解、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与培训工作,实现矛盾纠纷梯次滤化,分流化解;三是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尝试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等领域与交警队、卫生局及其他部门建立矛盾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构建行业调解工作机制;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借助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让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以外担负起调处矛盾纠纷的职责;五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网络信息化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应用,努力打造资源共享、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及时、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三)增强司法公信,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强化司法公开工作,及时多渠道的公开法院新闻、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等全方面的工作动态,让群众接近法院,了解法院工作;二是将三大公开平台的网址印发各乡镇,让各乡镇、各级调解组织在调处纠纷时可以参考裁判文书网上的类似案件;三是依托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选取真实、群众关心的活案例走村进社开展巡回审判,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治观念;四应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大力度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更多群众信任法律,改变信访不信法的现状,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五应继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通过缓、减、免交诉讼费、指定辩护人、发放救助金等措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伸张。

(四)提升能力素质,提高纠纷化解水平。一是法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审判工作经验和调解技巧,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发挥好主力军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法律专业优势,加强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确保调解协议于情有理、于理有据、于法有依,多角度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来源;三是确定相对固定、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指导、联系各乡镇、村委会,定期深入基层进行实地指导;四是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案件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作者:龙江县人民法院 陶婧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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