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字序颠倒是否会傍名牌长江日报记者21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获悉,北京学而思状告武汉思而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0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武汉思而学停止侵害学而思相关商标,并赔偿30万元,但并不支持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了解到,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学而思)将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简称思而学)告上法庭,认为思而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去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思而学则辩称,思而学作为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使用思而学标识的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在本地市场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将思而学作为名称中的字号,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学而思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商标法,认为产生了侵权。
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思而学则辩称,思而学作为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使用思而学标识的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在本地市场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将思而学作为名称中的字号,并无攀附涉案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学而思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商标法,认为产生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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