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内有规章制度但未公示
很多企业为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制定了诸多且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的规章制度需经劳动者民主讨论且公示后才能生效。有些企业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时引用了未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发生劳务纠纷时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视为是无效证据。
2、企业经民主讨论的规章制度无公示证据
企业虽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制订规章制度后组织员工民主讨论并签字认可,在经营中也一直实施应用,但由于未保留公示的证据,一旦劳动者不承认企业通过合理方式公示的规章制度,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务纠纷时引用该规章制度同样被仲裁或法院认为是无效证据。
3、企业经营者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辞退劳动者
在企业管理中,有些经营者或管理者以不服从管理不适应本企业工作需要等自以为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仍然坚持自己做的合理合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及程序均有严格规定,任何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均是违法行为。
4、人工考勤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均有相应的考勤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应的约定,如多次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或多天旷工等,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企业有权解除或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大多数用人单位的考勤是管理人员每天打勾的人工考勤,并未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的人工考勤在发生劳务纠纷时很容易伪造或劳动者只要不予认可考勤的真实性,将无法作为仲裁或法院的有效证据使用,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是违法行为。
5、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担保押金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为防止聘用的劳动者突然辞职或不辞而别,造成该员工的岗位空缺,从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便在聘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约定,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以第一个月工资不发作为担保押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节选:浅析汽车维修企业劳务纠纷及风险防范 张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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