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紧密围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主题,公布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处理壁纸投诉 退还定金14000元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建兰路监管所接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消费者投诉(单号6200010110001200829372031),称其在南滨河路家居店交定金预购该处壁布,商家在消费者付款后,又要求消费者多交6000多元,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不同意,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遂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单之后,建兰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经查,消费者于8月29日在该家居店交定金预购该处壁布,商家预算价格是14000元,投诉人交款后商家又称价格是20000多元,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商家不予。经执法人员调解,壁布铺设方式不同影响计算结果,商家事先未征求消费者选择哪一种铺设方式,造成价格不一的情况,不构成欺诈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调解为曹女士退还了14000元的定金,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中,因商家铺设方式不同计算不同的问题造成消费者前后购买商品价格不一致。商家的壁布有两种铺设方式。一种是节俭型铺设,这种铺设方式成本较低;第二种是一般铺设方式即直接用一张壁布粘贴,无接缝无图案不对称情况,这种铺设方式成本较高。建议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根据自己的预算,对装修方式进行一定的了解后,再与商家进行沟通购买。
典型案例二
处理游泳卡投诉 退还26名消费者2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湖监管所接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投诉单(6200010110001200713966021),反映在七里河区某幼儿游泳馆办理婴幼儿游泳卡,在消费过程中由于该馆游泳池消毒措施不到位,导致多名儿童皮肤不适,消费者不愿意继续在该处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充值卡余额,与商家多次协商遭到商家拒绝,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遂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西湖市场监管所联合七里河区疾控中心对该游泳馆的水质和设施进行检测,七里河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表明该游泳馆水质等设备符合要求,由于事出突然再加上今年疫情的影响,商家已无心经营。经过执法人员积极调解,该幼儿游泳馆负责人答应为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先后共为26名消费者退还预付卡余额21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西湖市场监管所建议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时间久的商家,不要被各种名目的优惠宣传所迷惑,最大程度上降低预付卡消费的风险。
典型案例三
处理门头字号违法行为投诉并责令整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4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马先生举报单(6200010110001200724218029 ),举报位于七里河区某牛肉面馆,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遂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实地调查,通过调查了解,该牛肉面馆登记注册名称七里河区某某牛肉面馆,门头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属初次违法,且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2020年8月13日已更换门头字号,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举报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了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家法律知识薄弱,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商家加强法律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四
处理非本人签字认购书退房屋定金12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0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彭家坪所接到省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牛女士投诉单(6200010110001201028336021),称其在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20000元定金预定房屋,因签订认购书非本人签字为由,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不予,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遂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投诉人交付定金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00元转给了其置业顾问的私人微信,让其置业顾问帮其签订了认购书,并为其出具了票据。后因个人原因不再购买此房屋,欲退回20000元定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牛女士签订了认购书为由不予退还,投诉人以认购书非本人签字为由要求退还20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执法人员与商家进行耐心沟通,最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牛女士12000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并且索要正规的票据,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相关监管机关投诉。
典型案例五
处理大卖场销售白冰糖执行废弃标准投诉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9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果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两个投诉单(16201030020201208478851、1620103002020120826367089),称其在某大卖场各自购买到一包兰州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生产的白冰糖,生产日期是2019年11月27日,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QB1174,执行标准已废止,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处理结果】
西果园市场监管所接到该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在该公司包材库和成品库内未发现标注错误的冰糖外包装,经了解得知该公司已于2020年10月份更换新包装,将印刷错误的包装主动召回,该公司每年度都有委托第三方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且每次购进冰糖时都索取冰糖厂家的出厂批次自检报告。该公司白冰糖的执行标准应为QB/T1174错误的标注成了QB1174,且在投诉前已经自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赔偿,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
【案例评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的投诉举报依然很多,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于消费者购买了标签瑕疵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赔偿。在此也请知假买假者为真正的消费者让路,不要过分的占用应当为正常消费者服务的行政执法资源。
典型案例六
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处罚12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建兰路市场监管所收到国家局12315分派的举报单(16201030020230072582633791),举报位于兰州七里河兰州某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世界范围内没有其他同类企业能提供同样的市场效率和速度”的文字广告,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遂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举报人所提供的网页http://uhxbw442.cn.fans35.com进行检查,发现在此网址显示页面的公司介绍”的内容中确有举报所述的弥补了世界无智能定制的空白”等相关文字描述,与举报内容相符,对于这些宣传描述,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调查结果予以证明。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 计资 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虚构及无法验证的内容进行宣传,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七
查处餐具抽检不合格 保障餐饮消费饮食安全
【案件简介】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单(6201030110001201012925001)匿名投诉,称七里河区某火锅店餐具不卫生。2019年9月18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火锅店使用的料碗进行抽检,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5750.4-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4月16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再次对该店使用的餐具勺子、圆盘、料碗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5月8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收到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料碗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但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再次抽检,当事人仍存在餐具勺子、圆盘、料碗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该店负责人对检验报告认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从餐饮服务行业餐具抽检结果中发现的线索,通过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同时通过责令改正,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作出及时纠正,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效果,促使餐饮服务行业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保障餐饮消费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八
因投诉人误解投诉未标明汤料配料表I+G的通用名称”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简介】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于2020年4月8日登记单(6200010110001200408845017)的投诉登记表,该投诉人投诉金港某市场批发部,投诉该处销售的牛肉面汤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明I+G的通用名称(根据卫健委国标7718标准要求)的内容,消费者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倍赔偿。
【处理结果】
经金港糖酒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现场询问并做记录,并收集相关涉事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商家的经营证照。执法人员通过商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1、投诉人与商家有认识上的误解。2、当事人没有主观意识上的错误,3、商家涉事食品的食品配料表符合规定、规范标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此投诉中根据商家提供的资料表明:I+G,是两种调味剂结合取开头英文字母的简称。即肌苷酸钠和鸟核酸钠各50%的混合物。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通讯员:王恒燕 张维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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