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倍酸危机公关公司谈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纠纷案例,申请人称:2019年1月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登记局办理了备案,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商务办公楼,总价款6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2019年10月前支付房屋全部款项,被申请人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向申请人交付该商品房。2019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6100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购房款收款收据,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60万元,后双方协商,将违约金调至720万元。2020年4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确认,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被申请人严重违约,被申请人应于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产生的相关律师费。后被申请人未交付房屋,申请人请求:一、被申请人立即交付房屋(房屋地址为XXXX);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720万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20万元;四、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纠纷,双方没有发生买卖关系。2019年1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20年4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通过买卖形式实现债权担保,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房屋让与担保,故“交付房屋”的约定无效。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意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上述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三、双方签订的《房产回购协议》中“如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回购款即自动放弃回购权利,应配合申请人将房屋办理至申请人名下”违反法律禁止流押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理查明:2019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还签订了《房产回购协议》。2019年10月,申请人支付购房款6100万元,被申请人开具了购房款收据。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如期交房,2020年4月,双方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一系列合同,被申请人认为合同目的并非房屋买卖,而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实现债权的担保。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内容,涉案房屋共计三层,为整理设计,但合同中申请人购买的层数为2,但面积为整个三层的面积。另,该合同购买资金属国有资金,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本案中并无相应批准文件。
基于上述意见,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三、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