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分五个方面,向大家通报2020年度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组团服务情况、食品药品质量抽检情况、查处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查处价格违法十大典型案例以及下一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保障节日安全工作措施。
通报食品药品组团服务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两手抓两战赢及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市场监管局以市食药检院为专业技术支撑,组建团队、派遣专家、横向组团、纵向作战,扎实开展联合作战 组团服务活动,积极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有效维护绍兴市食药安全。2020年以来,共出动专业人员370人次,服务相关企业309家,解决难题193个,开放共享实验室64次,帮助企业减少相关设备投入1400万元,直接减免相关企业检测费用63.5万元。
组建团队,发挥技术团队乘数效应。以市食药检院2个博士团队、13名硕士生和30余名技术骨干为攻坚力量,市县联合,组建食品抽检、食品快检、餐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6个团队,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研发、体系认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难题。团队间既分工又合作,遇到共性问题召开技术研讨会予以解决,积极发挥了技术团队的乘数效应。截止目前,6个团队已与企业联合开展黄酒、防护用品、药品等重大科研攻关16项。
纵横联合,确保服务对象全覆盖。在横向联合上,市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业务处室加强与技术团队的配合协同,全方位开展监管指导和技术服务;在纵向组团上,与6个区、县(市)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指导,确保服务对象全覆盖。通过纵横联动,帮扶绍兴艾依诺(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了全省首家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训基地,帮助古越龙山、会稽山、塔牌等3家黄酒龙头企业产品升级,帮助老字号绍兴至味食品有限公司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际解决了多家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标准制定、出厂检验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得到了相关企业的一致好评。
多管齐下,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面临注册急、原料急、检验急的三急困境。市场监管部门急企业之所急,特殊时期,特事特办,全省首张容缺受理出口证明、全省首张容缺受理营业执照、全省首张疫情应急审批防护服注册证等三张全省第一证书接连落户绍兴。检验抗新冠病毒中药有困难,检验人员就加班加点开展检验;企业质保人员短缺需要培训,技术骨干就立即提供周末无休的培训;企业对熔喷布选择有困难,实验室人员就通过检验找到合格的熔喷布供应商;企业集体配餐、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有困难,就聚全力帮助严把食材关,有力地保障了4588家次19.8万份盒饭安全。整个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绍兴新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27家,医用防护服7家,使疫情前每天生产不到30万个医用口罩跃升至1000万个以上,使医用防护服从基本不生产扩大到30000套以上。省委书记袁家军当时在绍兴调研医疗器械保障工作时称赞:在疫情防控的最关键时刻,为全省乃至全国大局发挥了关键作用,作出了关键贡献。
案例一:技术攻关,艾饺飘香。绍兴市马仁和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传统糕点的企业,艾饺是该厂的特色产品,季节性销售就达到250万销售额。艾饺的生产许可发证单元为糕点,但其产品检测按米粉制品标准进行判定,存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能否使用问题,加上今年疫情的影响,企业生产和销售陷入了困境。市食药检院在2020年3月初了解该情况后,积极与市局、省局职能处室沟通,并利用钉钉视频功能,召开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远程视频协调会,对该产品的许可归属、生产监管、检测判定进行了明确,现场为企业解决难题。同时,还进一步帮助企业制定艾饺产品企业标准,使企业能合法合规组织艾饺旺季的生产销售,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例二:争分夺秒,助力出口。金阳纺织是绍兴市生产防护服的重点企业。2020年4月初,市食药检院收到金阳纺织的检验请求,原因是企业拿到了560万件防护物货值金额3亿多的国外订单,但出口必须要有第三方检验报告。市食药检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在接单10分钟之内启动检验。但是无菌产品实验至少需要14天,实验结果出来当天下午,企业货物已经装箱,在航空港待发。在签发报告过程中,企业又临时提出需要全英文版,技术人员又连忙帮助他们把检验报告翻译成英文,当天晚上,企业发往美国的10万件和俄罗斯的13万件货物顺利出口。
案例三:定制服务,助企破冰。2020年上半年,药品企业受疫情影响,不仅原材料难以购买,就连药品研发生产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耗材也受物流影响,难以正常运输和维修,企业生产陷入冰点。以绍兴震元为例,该企业QC实验室用于黄曲霉毒素项目检验的安捷伦检测器损坏需要工程师上门维修,但由于疫情期间工程师无法上门服务,企业部分需要检测黄曲霉毒素含量的抗病毒中药无法检验放行。市食药检院了解情况后,立即出动药品服务团队,专门深入药品企业生产一线了解情况并一对一针对难题开展定制服务,共为QC实验室遇到困难的企业开展委托检验35批次,一定程度上加快药品企业复工复产的脚步。
通报2020年度食品药品质量抽检情况
2020年,市食药检院认真履行检验检测职责,完成食品检验8882批次,其中食品监督抽检5261批次,不合格149批次,合格率97.17%;完成药品检验2003批次,其中药品监督抽检1221批次,不合格10批次,合格率99.18%,食品和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围绕五个重点开展食品监督抽检。2020年,以食品添加剂、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为重点指标,以地方特色、节令食品为重点对象,以小作坊、大型批发市场、餐饮店、校园周边为重点场所,抽样地点覆盖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抽样环节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重点业态。在抽检发现的149批次不合格产品中,不合格产品类别主要集中在食用农产品(如河虾、牛蛙、鱼类)、粮食加工品(如大米)、非套装消毒餐具上。不合格指标集中在兽药残留(如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62批次、恩诺沙星超标14批次)、标签(如大米标签25批次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大肠菌群19批次不合格)等。此外,承担食品快检17562批次,不合格43批次,不合格项也主要集中在农兽药残留上。
紧扣疫情防控、生命安全开展药品抽检。2020年,药品监督抽检主攻四个领域:一是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抽检,63批次全部合格;二是药品流通环节抽检964批次,不合格7批次,合格率99.27%;三是使用环节主要是医疗机构抽检287批次,不合格3批次,合格率99%;四是其它环节(小商品市场、批发部等)抽检药品6批,全部合格。不合格的10批次药品中,中药材(饮片)7批次,中成药3批次,化学药品、抗生素及药用辅料抽检全部合格。
通报查处食品违法十大案例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百姓关注和民生热点,聚焦农村地区、大型商超、农批市场、冷库、餐饮等重点区域,加大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等直接危害生命健康违法行的打击力度,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1:潘威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4月23日,根据举报,柯桥区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潘威住处进行检查,查获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共计31种,1.5万余粒,均无中文标识标签和外包装盒。经抽样送检,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中有21种胶囊和5种压片糖果分别检测出西布曲明、呋塞米、咖啡因等减肥产品非法添加物。经调查查明,潘威通过微信群发展下线销售人员,在闲鱼APP和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并销售相关减肥产品万余粒,受害人已达数百人。2020年5月20日,柯桥区局以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立案,并移送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由市场监管和公安组成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决定追究刑事责任16人。案件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下一步将继续追查生产源头,同时彻底打掉以潘某为首建立的销售网络。
案例2:陶文海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历时一年,由上虞区局与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专案组,侦破一起以陶文海、曾昌成为首的制售假冒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的犯罪团伙,铲除包括生产、仓储、销售、批发、零售、包材等多个环节假酒产业链,抓获陶文海、曾昌成等犯罪嫌疑人10名。经调查查明:自2019年来,以陶文海、曾昌成为首的制售假酒团伙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收购各类假酒空瓶、外包装、伪造防伪标识等材料,然后用低档白酒进行勾兑、添加人工色素、灌装,改头换面后制成各类假酒。通过微信、淘宝店铺进行销售,该制假团伙共制作并销售各类假冒茅台酒11500多瓶,假冒五粮液酒2700多瓶,假冒国窖1573酒1200多瓶,涉案金额约3000多万元。
案例3:傅招弟、何明军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傅招弟自2018年初开始从本村收购荸荠,从淘宝网上购入色得宝复配漂白剂,在浸泡去皮荸荠的水中添加色得宝复配漂白剂用于保持荸荠的颜色,并在诸暨农贸批发市场销售。
何明军自2018年起从安徽卖荸荠的商家购进去皮的荸荠,从诸暨市袁家化工产品市场购买焦亚硫酸钠,用于浸泡去皮荸荠,起到保鲜保质作用。
经诸暨市局对傅招弟、何明军所销售的剥皮荸荠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件已移送诸暨市公安局,并由诸暨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案例4:嵊州市羲源南鹿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0年1月17日,嵊州市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嵊州市羲源南鹿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生产鹿茸血酒,共查获违法生产的各类鹿茸酒410瓶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物和原料。经调查查明:该公司自2014年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诸暨同山某酒厂等多家白酒生产企业购买基酒(白酒),进行调配、混合等工序生产浸泡酒,食品标签上均标有:原酒制造商 诸暨同山醉美人酒厂字样,且均未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该公司通过线下订购和微信、网上销售,涉案货值金额65550元。嵊州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生产的各类鹿茸酒410瓶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物和原料;3.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韵辰保健食品商行宣传其销售的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月4日,上虞区局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韵辰保健食品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以会销模式向消费者销售鳄鱼肽蛋白粉固体饮料等食品时,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且未能提供所购销食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在其店铺设置会场,以会销模式向中老年消费者推销由百生康(北京)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鳄珍牌预包装食品,宣称具有药用价值、没有药用的毒副作用,具有降低血糖、控制血糖水平及促进肠道功能、辅助降脂降糖防癌等多种功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相关医疗用语,误导消费者。其中鳄鱼血片经检测胭脂红含量超出GB2760-2014标准要求。上虞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鳄鱼血片29盒;2.没收违法所得9126元;3.罚款65万元。
案例6:王德生无证经营工地食堂案
2020年9月12日,柯桥区局对浙江立信鼎乘智能仓储物流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为王德生开设的,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工地开设了食堂,主要制作销售饭、馒头及各类荤素菜品,每天就餐人数两百人左右,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食品货值共计27568.5元。柯桥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柯桥区局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68.5元;2.处罚款人民币275685元。
案例7:诸暨市点点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店口圣宝婴童日用品店经营食品虚假宣传案
诸暨市点点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店口圣宝婴童日用品店从诸暨市亲乐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安美珍护蛋白固体饮料(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调查查明:上述二个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安美珍护蛋白固体饮料过程中,均向消费者宣称安美珍护蛋白固体饮料是专门用于儿童腹泻的奶粉。因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诸暨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二个当事人罚款25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绍兴大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炒货案
根据举报,2020年1月9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丰南瓜子246瓶;并对当事人生产的 大丰坚果礼盒等6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炒货礼盒中及罐装的开心果,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采购开心果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用于分装生产大丰坚果礼盒,货值金额为19485元。绍兴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1.24元和违法生产的产品360件;3.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9:浙江立祥农产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粉生产销售鸡肉串案
2019年12月18日,越城区局对浙江立祥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标称生产企业为贵溪君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江西省贵溪市泗沥镇王湾村的外包装生产鸡肉串,并在鸡肉串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粉。越城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1.警告;2.没收红曲粉3袋,违法生产的鸡肉串83袋,已调制鸡肉串原料93.1kg,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760只; 3.处以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绍兴市上虞区胖子孙副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0年8月6日,根据举报,上虞市局对绍兴市上虞区胖子孙副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对诺贝尔珍珠奶糖等3个种进口食品篡改食品保质期,数量1771包,已超过保质期的雪之宿米饼等26种1029件进口食品,及用于篡改保质期的松香水和打印中文标签的热敏条码打印机。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进货及1688网购入临近保持质期的进口食品,自制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篡改保质期后在网店销售,货值金额20017元。另当事人还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仍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290327.12元,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131469.7元。本案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通报查处价格违法十大案例
2020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作用,服务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保障民生福祉,提升价格监管的社会效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疫情防控。疫情期间加强对口罩、熔喷布、氨纶丝等防疫物资的生产商、供应商和民生商品经营单位进行价格行为检查,全市共检查商家数97992户,告诫42528户,价格承诺商家18081户,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9件。2例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哄抬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价格典型案件;5例案件入选全省疫情防控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省局督办案件2起。疫情期间案件查办成绩位居全省前列。
规范涉企收费,助力复工复产。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具体为水电气价格、企业房屋租金、物流领域相关收费、融资过程相关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各类保证金等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我市累计共出动检查人员2713人次,检查单位1745家,督查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12268.19万元;全市查实各燃煤发电企业应上缴多收环保电费1305.55万元,已上缴1223.11万元;查实各类转供电主体应退多收电费2633.99万元,实际已退多收电费2066.63万元。累计查办涉企收费违法违规案件13件,罚没款42.53万元。
重点领域监管,保障民生福祉。加强猪肉等农副产品价格监管。对猪肉、粮油、蛋、菜等重点民生商品价格进行监管,先后对全市重点冷鲜猪肉供应商、大型超市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各大供应商配合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开展医药价格领域、物流领域、车辆检测、酒店宾馆、殡葬行业、头盔市场价格、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价格监管等专项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检查任务90项,共检查经营主体321家,出动检查人员698人次,发现33个问题,已整改完成33个,立案查处5起。
案例1:绍兴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未执行环保电价格案
绍兴市局对某热电公司在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复核。检查发现该公司多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款为4682324.74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会议精神,2020年4月,绍兴市局依法依规责令该公司退还全部多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4682324.74元。
案例2:绍兴市某商业银行违规转嫁抵押物评估费用案
2020年8月26日,绍兴市局联合银保监绍兴分局对该商业银行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抵押物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局依法对该商业银行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越城区某商业城未执行转供电价格案
2020年11月25日,绍兴市局联合市电力局对某商业城转供电价格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转供电主体多收终端户电价450余万元。因该转供电主体未执行国家有关电价优惠政策,绍兴市局责令某商业城转供电主体限期清退多收电价450余万元,目前已清退270余万元。
案例4:越城区某大药房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5日,绍兴市局对越城区某大药房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N003一次性高效三层无纺布防雾霾工业粉尘卫生口罩过程中,捏造、散布绍兴市区震元药店的口罩都涨价了,在对外卖1.85元/个等虚假价格信息。因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绍兴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柯桥区李某某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绍兴市柯桥区局在检查中发现,李某某在2020年1月19日之后,为大幅追求利润,其在美团外卖上将销售的菜品明显提价进行销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因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上虞区某非省统调燃煤发电公司多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案
2020年4月,绍兴市上虞区局对该公司在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复核。检查发现该公司多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款为616440.0714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会议精神,上虞区局依法依规责令该公司退还全部多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616440.0714元。
案例7:诸暨市某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7日,诸暨市局对诸暨市某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货价为12.5元/包的口罩以40-50元/包不等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予以销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诸暨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降低转供电价格案
2020年7月21日,诸暨市局对诸暨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在向两家终端租户收取电费过程中,一直按原电价进行收取,未将电价优惠政策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涉嫌存在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作出没收到期仍未退还的多收价款(应降未降电费)8653.36元;并处罚款21346.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嵊州市某水果店价格欺诈案
2020年4月10日,嵊州市局依法对该水果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四款海南西瓜、芦柑、伦晚橙和小台芒正在促销商品无法提供原价销售记录。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新昌县某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服务价格案
2020年4月23日,新昌县局根据广告线索,对某公司开发管理的陵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陵园在政府尚未出台公墓收费指导价格之前擅自制定服务价格提供服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新昌县局责令该公司撤除该陵园广告,案件正在后续办理中。
通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保障节日安全工作措施
春节临近,为加强节日市场监管,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两会、春节期间安全保障工作,下一步,绍兴市场监管局将重点组织开展食品、价格、防疫物资和药械、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详、平和的春节。
组织开展防疫物资、药械专项检查。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突出监管重点和关键环节,市县联动,切实加强防疫用器械应急审批生产企业、防疫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防疫用药品生产环节、防疫用药械出口产品质量、网络销售防疫用药械产品质量等企业和产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防疫用药械生产质量监管,加强对药店的监管,从严管理,守住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检查。针对春节期间食品消费的特点,以进口冷链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民俗特色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食品,以大型商超、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单位,以旅游景区、车站、食品展销会、农村食品市场等人口聚集多、人员流动大的场所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检,保障地方两会、春节等重大活动、重要时节的食品安全。
组织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大米、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等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对宾馆酒店、超市商店、旅游景区、公路运输、电商平台等重点行业的价格进行重点管控,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电梯、浴室锅炉、涉氨制冷压力容器、公园和游乐园大型游乐设施及旅游观光车辆等设备为重点,结合疫情防控、元旦春节假日和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特点,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档案资料、应急救援演练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相关工作,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和应对工作。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朱银燕 通讯员 陈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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