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
2021年马鞍山市3·15”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
通报我市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系列活动安排
发布2020年度我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便利店销售假蝇香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6日,有消费者在我市雨山区某姐弟便利店购买天鹰牌”蝇香,使用后出现头晕症状,其怀疑该蝇香为假农药,于是通过热线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希望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便利店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此事审批立案。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1%氯烯炔菊酯”蝇香产品;没收违法产品17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在此,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购进产品时需及时检查产品登记证及相关标签,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二:培训机构资质不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有市民向和县县长信箱投诉称和县乌江镇某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没有营业执照、并且尚未在教育局备案的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要求,市教育局要求该培训机构立即停止办学,责令其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不得开班招生。同时,要求其立即整改:一是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机构内上课;二是及时与所聘用的教师办理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等,保障聘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在此提醒学生及家长们,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留心其办学资质,选择资质健全,师资有保证的机构。另外,对涉及服务质量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以合同形式固定,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方便维权。
案例三:无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邵某某中医喉科”门店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邵某某正在给1名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但未发现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邵某某也未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因此确认邵某某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因在该中医喉科门店内未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给患者开具处方的邵某某也未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政策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卫健委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因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已申请行政复议,该案现处于行政复议中。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邵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书便自行开设中医喉科门店开展诊疗工作。市卫健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案例四:旅游遇疫情协商退款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日,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支队)受理了一起因疫情影响行程,游客退团无果的投诉。消费者冉先生在我市某旅行社预订了2020年2月出行的泰国旅行,之后该行程因疫情原因被取消。于是冉先生和旅行社协商退款,对方以还未上班为由拒绝商讨退款事宜,也不说明有何解决办法。
【处理结果】
冉先生与旅行社协商退款遭到拒绝。针对此情况,市文化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向旅行社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条款及有关政策,最终促成旅行社和游客达成一致,退还预付款共计25600元,冉先生等一行人成功退团。
【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行程时,要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收据、发票等相关资料,及时沟通,合理维权。
案例五:旅游途中受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6日,沙某某委托第三人许某某与某旅游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签订《国内境内旅游合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8日张家界风光旅行团。同年3月14日,沙某某在乘坐旅游公司安排的旅游大巴前往长沙马王堆汉墓景点游玩途中,因旅游大巴司机急刹车而致使其仰面摔倒,久久不能起身。几分钟后,公司导游从大巴车底层上来后才将沙某某扶起来,身体虽有痛感,但除了喷云南白药外未在当地救治。3月21日,沙某某疼痛难忍,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治,才发现前述摔伤导致其腰部胸椎骨折,之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沙某某经与旅游公司协商,委托马鞍山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沙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180日、护理90日、加强营养90日。根据鉴定结论计算,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12616.9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5331.4元,尚有87285.5元,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以致成讼。
【处理结果】
经花山区法院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某旅游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赔偿原告沙某某经济损失69828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中,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履行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沙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某旅游公司及其马鞍山分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是造成沙某某身体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但不是全部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沙某某在旅游车辆行驶过程中起身离座,也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其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沙某某身体受伤的经济损失,依据鉴定结论计算共计112616.9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5331.4元,尚有87285.5元。涉事旅游公司及其马鞍山分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即69828元。
案例六:购买假烟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日上午,当涂县烟草专卖局石桥管理所接到举报,消费者陈先生称在当涂县某镇某村购买了一包香烟,现场吸食发现与之前吸食的口味差异较大,陈先生怀疑这是假烟,希望烟草局的执法人员到现场鉴别真伪。
【处理结果】
接举报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事地点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吴某经营场所,当场在其存放卷烟的库房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若干。该案所查获卷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涂县烟草专卖局对吴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依法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4290.00元)的1倍计人民币肆仟贰佰玖拾元整(¥4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本案例中,吴某侵犯了消费者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当涂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案例七:ATM机余额显示错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市民王某持其名下某银行借记卡欲在ATM机上取款500元,但ATM机界面显示账户余额不足(卡内有存款500元),便咨询银行,银行经办人员在清查ATM机后未发现有异常现象。次日,王某向银行反映此事,并要求核对账户余额。银行经办人员告知其,须等该行与清算中心核对后才可正式答复,但一直到5月初仍未答复其余额不足的问题。遂王某投诉。
【处理结果】
经调查,王某借记卡账户内原来实有500元存款余额,但其在ATM上取款时误将500元款项圈存至该卡电子现金账户内,因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入借记卡账户余额,从而导致借记卡取款时显示账户余额不足。经银行柜面处理,王某顺利取出卡内款项,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银行未能尽职解答消费者疑问,及时帮助消费者实现真实的交易目的。由此,也提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各项金融业务。
案例八:非法销售假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接到辖区举报线索,称有不法商贩通过微信发布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售卖信息并收取货款,希望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结果】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0.3元/只的价格从河南长垣县上家闫某某处购买到25万只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后,使用微信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并收取货款,之后通过快递的形式将口罩寄送到买家指定地址,其中14万只口罩已销到安徽马鞍山、宣城2地;11万只口罩已销往河南、浙江、重庆等地,涉案价值20余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疫情期间不法商贩制造、销售劣质口罩的案件。2020年初,国内短期内出现了口罩等医疗物资紧缺的情况。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己之私,趁机实施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及其他医疗防护用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案例九: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市民韩先生向马鞍山市12315中心投诉称,当涂县某商家将价值1799元的手机出售给其未满16周岁的儿子,要求退货却遭拒。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组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所以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未成年人应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商家应返还购机款项。
案例十:四舍五入”收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3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袁先生投诉,称其在辖区内某药店购买了一盒马应龙药膏,总价19.8元。然而,收银结账时药店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了其20元,消费者对此当场提出了异议,工作人员说是四舍五入”,消费者不予认可,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结果】
该药店工作人员并未预先征求消费者同意,擅自进行四舍五入”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评析】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即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论金额的大小,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
据了解,2020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办结1070件,罚没款110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3件;公安部门共侦办侵权假冒类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3人,移送起诉34人;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侵权假冒案件5件5人;受理移送起诉侵权假冒案件31件56人,起诉14件20人;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侵权假冒刑事案件17件31人。
记者|居健
倍酸公关导航:危机公关 北京危机公关 上海危机公关 深圳危机公关 广州公关公司 成都公关公司 杭州公关公司 南京公关公司 重庆公关公司 长沙公关公司 武汉公关公司 苏州公关公司 郑州公关公司 天津公关公司 西安公关公司 合肥公关公司 宁波公关公司 济南公关公司 长春公关公司 无锡公关公司 福州公关公司 石家庄公关公司 哈尔滨公关公司 佛山公关公司 沈阳公关公司 南昌公关公司 昆明公关公司 大连公关公司 南宁公关公司 贵阳公关公司 太原公关公司 南通公关公司 东莞公关公司 兰州公关公司 常州公关公司 唐山公关公司 烟台公关公司 青岛公关公司 海口公关公司 倍酸公关客服 倍酸公关舆情监测 倍酸公关产品 倍酸公关新闻 关于倍酸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