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了解PPP项目的特性
不同类型的PPP项目对应的再谈判期间额外成本不一样。对于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政府方会面临较大的社会压力,再谈判时应该以提高处理再谈判事件的效率为主要目的,保证PPP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包含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需要合理估计预期收益水平,以免在经营后期产生持续的亏损,导致再谈判事件的不可避免以及再谈判期间高额的额外成本发生。
PPP项目的双方应在项目合作之初就项目特性进行分析,在合同签订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再谈判事件进行协商条例的约束,在合同签订后期有针对性地减少此类再谈判事件发生的风险,在再谈判事件发生时合理地估量双方的谈判优劣势,将再谈判事件的主动权把握在己方,有效地降低再谈判事件的风险和额外成本,促进PPP项目的顺利推进。
(2)提出有效的再谈判诉求
当提起赔偿一方的底线值小于给予赔偿一方的底线值时,再谈判双方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谈判措施以促进再谈判的顺利开展,需要合理地预估彼此的底线值,深入分析该PPP项目的合同特性、社会效益、收益模式、风险分配情况以及再谈判双方的再谈判实力等综合因素。
比如PPP项目再谈判双方可以建立一支专业的谈判团队,准确迅速地预估己方和对方的再谈判底线以及收益成本情况,并判断最为恰当的谈判时机,提出己方合理的再谈判诉求,在多次的再谈判过程中应该合理地设置出价差,进一步明晰彼此的再谈判底线及心理,并且需要合理地预估再谈判双方的额外成本,有效地利用额外成本对双方再谈判态度施加影响,促进再谈判结果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避免出现僵持局面,导致仲裁机构的介入、再谈判的流程复杂化、谈判时间的延长、谈判期间成本的增加等不利情况的发生。双方应当重视再谈判事件的处理方式,重视PPP项目双方的合作关系,项目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双方后期其他项目的合作。
(3)完善再谈判的解决机制
我国现有PPP项目的再谈判解决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我国近年来对地方政府的PPP项目加强管控,导致以往不规范的PPP项目发生再谈判事件的频次增加。在进一步规范PPP项目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再谈判事件的发生以及发生时的成本,应该尽快完善再谈判机制。
一是建立PPP项目再谈判的预判机制,当再谈判请求发起时,对方应该在预判的过程中为对方提出的再谈判需求实施判定,一般包括需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做到知己知彼;二是当再谈判事件不可避免时,完善PPP项目再谈判的监督机制,由于PPP项目周期长,参与方众多,涉及的资金金额巨大,容易滋生贪腐的发生,所以设立专门的PPP监管机构对PPP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至关重要,也是PPP项目再谈判成功的重要保证;三是政府方作为PPP项目的发起方,应该对已经发生的再谈判事件进行归类整理,将发生频次较高的PPP项目类别及再谈判起因、期间成本、谈判结果进行分析,建立数据分析库,做到从PPP项目源头上对再谈判进行改善和控制。
节选:基于演化博弈论的PPP项目再谈判策略分析 倪明珠,唐永忠,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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