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媒体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食品药品安全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是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级别:
(一)一般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一般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日常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任务,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第五条 舆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闻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二)本辖区以外或其他监管环节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产品源头与流向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三)本辖区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内容进行及时监测,一旦发现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局领导;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非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要迅速通报相关部门。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补充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可采用电话形式。
第七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处置,应评估事件性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第八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妥善应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科室(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和体会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二)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三)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各科室(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情况,将作为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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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级别:
(一)一般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一般的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被媒体报道、反映,经初步分析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影响较大的舆情。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日常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任务,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第五条 舆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闻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二)本辖区以外或其他监管环节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产品源头与流向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职责的;
(三)本辖区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本辖区或本部门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内容进行及时监测,一旦发现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应及时报告局领导;经初步分析属于重大舆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非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舆情,要迅速通报相关部门。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补充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可采用电话形式。
第七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处置,应评估事件性质,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第八条 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妥善应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科室(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和体会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处置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二)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三)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各科室(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处置情况,将作为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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