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朱宁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柑橘蛆虫事件引起全国柑橘滞销导致果农损失严重,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民众受惊,防核虚假信息引发疯狂的食盐抢购风潮盘点近年来的网络谣言,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如何既能有效地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又能有利于保障信息社会网络言论自由,无疑是对学界和实务界的一大挑战。
划定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的界线,最重要的是要知道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何在,这样我们才能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刑法要禁止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值得保护的。围绕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规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近日举办的2014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上强调。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区以及各种电商成为越来越多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互联网正在由信息媒介转向生活平台。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公开发表的网络言论内容不可能不受限制。张明楷认为,在民主社会中,公共意见的形成需要公众参与,而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是公共意见形成的较好方式,任何人都可以就公共事务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益的看法会被采纳,无益的看法也没有关系。而且网络言论自由对司法、政府官员是一种好的监督方式,近几年来,表哥、房叔的相继落马就是公众监督的结果。
但张明楷同时强调,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对法律的否定,所以自由不是网民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宪法虽然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自由的权利。
很显然,言论自由是存在边界的。张明楷将网络言论分成几类加以区分:第一类是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因此构成犯罪的言论,很典型的比如淫秽言论、骚扰色情言论、诽谤言论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等言论;第二类是需要依照具体情景去判断宪法是否保护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的言论;第三类是宪法不保护但是也不构成犯罪的言论。
张明楷补充说,言论的含义主要取决于语境,也包含了对背景的理解。在什么的情景下发表,是否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危险,什么样的煽动言论才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判断。
张明楷说: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外,实际上有很多行为虽然表现为煽动但并不构成犯罪。他举例说,比如刑法中有一些聚众性的犯罪并没有以煽动为构成犯罪要件。而煽动性犯罪,除了在刑事上具备煽动这样一个要点之外,更主要取决于煽动的内容以及当时的具体情景。
一般意义上来讲,我觉得煽动行为要构成犯罪有三个核心的要素。张明楷具体分析认为:
第一个核心要素,行为人直接煽动的是非法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通过煽动行为直接使特定或者多数人产生实施非法行为的决议,或者直接促使他人将要实施正在实施的非法行为。如果煽动的内容不是非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个核心要素为煽动行为具有明显紧迫性危险。发表言论的行为都可能产生危险,但是不可能都成为煽动行为,只有煽动行为具有明显紧迫性危险时,才能称为刑法上的煽动行为。鼓动性激励性的单纯对事实的描述通常不能认定为是一种煽动行为。
第三个核心要素是行为人应当具有故意、非法的目的。
此外,对公众人物发表的言论,如何界定其自由边界,对公众人物应给予何种程度保护,一直都是各界热议的焦点。毫无疑问,作为公众人物,一方面应该经得住种种推理或者考验,但是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自己的生活,比如他作为公民的私人生活。如果是针对公众人物非常具体的事实的编造言论,或者针对公众人物家属的一些不利言论,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方面的一些规制,会不会构成犯罪?
张明楷表示,首先公众人物的家属不是公众人物。而对公众人物诽谤成立犯罪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行为人针对公众人物陈述的内容没有事实根据,全部的内容都是捏造而来;二是从主观上讲,行为人针对公众人物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散布不实谣言的唯一目的就是毁损公众人物,没有其他任何目的。张明楷明确指出,对公共人物发表看法,即使有虚假的成分,也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同时指出,作为公共人物,一旦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实言论,应随时加以回应。公众人物往往都会掌握许多公共资源,可以通过这些资源消除公民对其的错误陈述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倍酸公关导航:危机公关 北京危机公关 上海危机公关 深圳危机公关 广州公关公司 成都公关公司 杭州公关公司 南京公关公司 重庆公关公司 长沙公关公司 武汉公关公司 苏州公关公司 郑州公关公司 天津公关公司 西安公关公司 合肥公关公司 宁波公关公司 济南公关公司 长春公关公司 无锡公关公司 福州公关公司 石家庄公关公司 哈尔滨公关公司 佛山公关公司 沈阳公关公司 南昌公关公司 昆明公关公司 大连公关公司 南宁公关公司 贵阳公关公司 太原公关公司 南通公关公司 东莞公关公司 兰州公关公司 常州公关公司 唐山公关公司 烟台公关公司 青岛公关公司 海口公关公司 倍酸公关客服 倍酸公关舆情监测 倍酸公关产品 倍酸公关新闻 关于倍酸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