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许多公共事件都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虚拟的互联网不断向公众展示其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让潜藏在角落里的不法和失德行为不得不直视阳光,也让社会在激浊扬清中行稳致远。
然而硬币总有两面。我们有时也会发现,网络舆论场放大了一些本不该有的声音。有的人在网上利用人们的善良情感,泄私愤、填私欲、徇私心。竞争失败了,就在网络上捏造虚假事实,肆意诽谤竞争对手;恋爱失败了,就在网络上披露对方隐私,诋毁对方;非法利益落空了,就在网络上罗列、嫁接不相干事实,肆意攻击他人。甚至有个别所谓网络大V,颠倒黑白、恶意炒作,把舆论监督做成了一门捞钱的生意。所以,我们既要看到网络舆论场革故鼎新的积极作用,加以鼓励;同时也要注意那些利用网络舆论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遏阻。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法律为虚拟网络舆论环境中的参与者构筑真实的权利边界。
大凡网络上的言论,要么属于事实陈述,要么属于意见表达,要么是二者的结合。基于舆论监督的正当性要求,网络上的发言,只要事实陈述基本属实,意见表达没有逾越法律边界,那么这样的发言就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就是在言论的权利边界之内的,行为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事实陈述中的事实,只是自己主观认定的事实,既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任何权威的信息来源,那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侵犯。有些事实,即使有证据支持,但如果属于个人的身份信息、私人活动信息、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等隐私,对外公布本身也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意见表达中的意见,已经超出就事论事的范围,演变为人身攻击,那也同样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权益。以上这样的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就不合法律要求,就是在言论的权利边界之外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网络舆论平台自身,也存在着权利的边界。当网络言论侵犯他人权利时,只要网络舆论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它就可以躲入避风港,也算是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法律也鲜明地树起了规则:如果网络舆论平台明知有人利用其平台发布侵权言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它就要承担责任。
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每个人都是网络的受益者。但如果对跨越权利边界的网络行为不加规范,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一旦我们习惯于不加甄别,纵容那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和权威信息来源的所谓爆料,我们自己很可能就会成为下一个被爆料的人,从而受到无辜的伤害。在没有权利边界的网络舆论场中,也就意味着没有规则和秩序可言。人与人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和信赖,这样的舆论环境不仅无法激发出真知灼见,更会激化矛盾、加重偏见,理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构建一个健康、成熟、理性的公共舆论空间,必须要以法律规范划定的权利边界作为基础。人类社会的实践早已启示我们,稳定的规则和秩序是我们开展一切活动的前提,是实现人类自身发展的首要条件。让互联网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声音和观点才能传得更远、响得更久。
(作者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人民日报 》( 2018年09月13日 09 版)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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